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4]17号)等规定。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订了景德镇市黄泥头防洪排涝工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经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四至范围:新厂东路以南,南河以北,何家桥路以东,湘官公路以西,具体详见项目红线(附件1)。
(二)经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拟征收竟成镇黄泥头村委会黄泥头一组、黄泥头二组、程家一组、程家二组,新厂村委会李家村小组,市枫树山林场浮南分场。
二、征收目的与规划用途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南河城市防洪工程(黄泥头段北侧)用地,拟用于黄泥头防洪堤及泵站项目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总面积60.825亩,其中:耕地49.173亩、农村宅基地7.305亩、其他草地2.9895亩、滩涂1.3575亩。详见附件2。农村村民住宅的权属具体见附件3、青苗及树木等的种类、数量具体见附件44。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表1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序号 |
权属单位 |
地类 |
面积(亩) |
补偿标准(元/亩) |
补偿金额(元) |
备注 |
1 |
黄泥头村 |
耕地 |
31.432 |
93000 |
2923176 |
|
2 |
黄泥头村 |
宅基地 |
7.031 |
景德镇市黄泥头防洪排涝工程项目部在拆迁房屋时已经支付 | ||
3 |
新厂村 |
耕地 |
8.2385 |
93000 |
766180.5 |
|
4 |
新厂村 |
宅基地 |
0.274 |
景德镇市黄泥头防洪排涝工程项目部在拆迁房屋时已经支付 | ||
5 |
景德镇市枫树山林场 |
耕地 |
9.5025 |
93000 |
883732.5 |
|
6 |
景德镇市枫树山林场 |
其他草地 |
2.9895 |
27900 |
83407.05 |
|
7 |
景德镇市枫树山林场 |
滩涂 |
1.3575 |
27900 |
37874.25 |
|
合 计 |
4694370.3 |
2二、农村村民住宅(房屋)的补偿费安置
本次采取货币安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及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表2农村村民住宅(房屋)货币安置补偿安置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5)
单位:㎡
序号 |
权利人 (权属) |
房屋用途 |
房屋结构 |
建筑 面积 |
补偿 标准 |
补偿 金额 |
搬迁费 |
临时 安置费 |
合计 |
1 |
吴饶平 |
住宅 |
砖木 |
61.31 |
4560 |
279573.6 |
1200 |
3600 |
284373.6 |
2 |
马志超 |
住宅 |
砖混 |
108.04 |
4740 |
512109.6 |
2544.72 |
20743.68 |
535398 |
3 |
刘利君 |
住宅 |
框架 |
108.04 |
5040 |
544521.6 |
2544.72 |
20743.68 |
567810 |
3、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费用如下:
表3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6)
序号 |
权利人(权属) |
建筑物及构筑物 |
结构 |
单位 |
数量 |
补偿 标准 |
补偿 金额 |
1 |
付月茹 |
隔热层 |
99.53 |
1 |
45 |
4478.85 | |
2 |
胡火根 |
电分表、水分表 |
2 |
200 |
400 |
4、地上青苗、树木的补偿标准及费用
地上青苗、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照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如下:
表4青苗、树木等补偿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7)
序号 |
权利人 |
青苗、树木名称 |
单位 |
规格 |
数量 |
补偿或移栽标准 |
补偿金额(万元) |
备注 |
1 |
邱永能 |
桂花 |
20cm |
地径 |
1 |
1800 |
1800 |
|
2 |
李根养 |
楠木苗 |
1.3m |
树高 |
306 |
10 |
3060 |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其中青苗及树木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均以转账等方式线上支付,不得现金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五、社保安置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 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及《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4】1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社保安置(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中支付)。本次拟征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88人,其中安置劳动力人数76人,安置方式为发放征地补偿款。具体参保名单以用地批准后政府组织认定为准。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2年8月16日至2022年9月16日。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2年9月16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黄泥头防洪排涝工程项目部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于本公告之日起或者收到听证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在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区人民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及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附件::1、征地红线图
2、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权属、地类、面积)
3、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农村村民住宅)
4、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树木)
5、农村村民住宅(房屋)货币安置补偿安置情况汇总表
6、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情况汇总表
7、青苗、树木等补偿情况汇总表(评估报告)
联系单位:珠山区征收土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内)
联系地点:珠山区发展中心1号楼5楼519
联系人员:方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