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珠府字〔2024〕6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14554178/2024-12541
《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山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珠山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4-02-28 17:00 访问量:

竟成街道、经开区,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珠山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珠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珠山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工作,保障我区建设 发展所需用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 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 、本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规定。

二 、珠山区政府为主导,区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 人社、农业农村和水利等部门配合本区集体土地的统一征收工作,征收协议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 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各街道、村(居)委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征收具体工作。

三 、征收土地按地类主要包含:耕地、坑塘水面、宅基地、林地、农村道路及其它土地等。

四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二)地上附着物可以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地上建(构)筑物(含房屋、简易棚房、其它附属设施等),由珠山区收储地块房屋征收项目部进行征收补偿;

2、地上附属物(含各类苗木、经济作物以及当季青苗等),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按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进行补偿;

3、坟墓迁移按12000元/座进行补偿。

五、征地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土地上种植农作物、栽种树苗或抢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若有上述行为发生, 一律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权属的确定需由自然资源 和规划分局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测量并经征地方与被征 地方双方认定为准。因征地实际需要,需聘请第三方产生的技术服务费由用地单位承担。

七、国家、省重点工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制定珠山区征收 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含房屋)标准的 细则》(珠府字〔2023〕8号)同时废止,本细则发布前已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按以前文件执行。

附件:珠山区各街道集体土地征地标准


附件:

珠山区各街道集体土地征地标准

单位:元


(市、区)

区片 编号

镇(乡、街道) 名称

各地类征地补偿标准 (不包含青苗费、迁坟费等)

耕地、园地、人工高 产油茶园、养殖坑  塘、农村集体建设用 地(宅基地若统一安 排就不再支付宅基  地的补偿)

林地、其 他农用地

未利用地

珠山区

I

竟成街道、珠

山街道、里村

街道、新村街

道、石狮埠街

街道、新厂街道、昌江街道、周路口街道、昌

河街道、太白

园街道

94800

66360

56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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