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成街道、经开区,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珠山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珠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珠山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工作,保障我区建设 发展所需用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 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 、本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规定。
二 、珠山区政府为主导,区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 人社、农业农村和水利等部门配合本区集体土地的统一征收工作,征收协议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 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各街道、村(居)委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征收具体工作。
三 、征收土地按地类主要包含:耕地、坑塘水面、宅基地、林地、农村道路及其它土地等。
四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二)地上附着物可以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地上建(构)筑物(含房屋、简易棚房、其它附属设施等),由珠山区收储地块房屋征收项目部进行征收补偿;
2、地上附属物(含各类苗木、经济作物以及当季青苗等),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按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进行补偿;
3、坟墓迁移按12000元/座进行补偿。
五、征地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土地上种植农作物、栽种树苗或抢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若有上述行为发生, 一律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权属的确定需由自然资源 和规划分局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测量并经征地方与被征 地方双方认定为准。因征地实际需要,需聘请第三方产生的技术服务费由用地单位承担。
七、国家、省重点工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制定珠山区征收 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含房屋)标准的 细则》(珠府字〔2023〕8号)同时废止,本细则发布前已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按以前文件执行。
附件:珠山区各街道集体土地征地标准
附件:
珠山区各街道集体土地征地标准
单位:元
县 (市、区) |
区片 编号 |
镇(乡、街道) 名称 |
各地类征地补偿标准 (不包含青苗费、迁坟费等) | ||
耕地、园地、人工高 产油茶园、养殖坑 塘、农村集体建设用 地(宅基地若统一安 排就不再支付宅基 地的补偿) |
林地、其 他农用地 |
未利用地 | |||
珠山区 |
I |
竟成街道、珠 山街道、里村 街道、新村街 道、石狮埠街 街道、新厂街道、昌江街道、周路口街道、昌 河街道、太白 园街道 |
94800 |
66360 |
568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