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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H23330-0901-2018-0029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珠山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珠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12-14 09:59 访问量:

珠山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

 

案由:江西省景德镇分健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西路分公司涉嫌经营劣药“白鲜皮”案

201811月,我局执法人员接市局移交的景德镇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报告书载明该药店经营的“白鲜皮”结果不符合规定,为劣药。

办案经过:2018117日,我局对江西省景德镇分健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西路分公司的药品购进、销售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该公司由连锁总部配送的中药饮片“白鲜皮”(生产企业:江西宏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p2016051680.5kg,销售价格0.3/g,其中150g用于抽检,350g已销售完,无库存。该公司连锁总部于1113日提供此药品的同一生产批号的出厂成品检验报告,报告结果为符合规定。能提供连锁公司总部此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和江西仁翔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清单一份。药品经景德镇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为劣药。以上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等材料为证。经初步审查,该药房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18117日立案(珠市监(药)立审〔201817),由第执法人员万玥瑢、查秋瑾调查此案,该案于20181116日调查终结。

违法事实:该公司销售的药品经景德镇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为劣药。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经营劣药“白鲜皮”。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检查;

2.“白鲜皮”随货同行单一份,购进验收记录一份,出厂成品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渠道合法并且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履行索证索票,不知道所销售药品为劣药;

3. 涉案中药饮片“白鲜皮”的检验报告书1份,证明药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4. 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分,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

法律依据及裁量权适用情况:虽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建议对该公司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