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山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
案由:景德镇市惠民大药店涉嫌经营劣药“止痢宁片”案
2018年6月,我局执法人员接市局移交的景德镇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报告书载明景德镇市惠民大药店经营的“止痢宁片”结果不符合规定,为劣药。
办案经过:2018年7月10日,我局对景德镇市惠民大药店的药品购进、销售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该药房购进药品“止痢宁片”(生产企业:三门峡广宇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批号:161101)10盒,销售价格10元/盒,其中6盒用于抽检,4盒已销售完,无库存。该药店未索取药品出厂检验报告,能提供江西五洲医药营销有限公司药品销售出库单一份。药品经景德镇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为劣药。以上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等材料为证。经初步审查,该药房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珠市监(药)立审〔2018〕9号),由第执法人员万玥瑢、查秋瑾调查此案,该案于2018年7月16日调查终结。
违法事实:该药房未索取出厂检验报告书,提供江西五洲医药营销有限公司药品销售出库单一份。药品经景德镇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为劣药。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经营劣药“止痢宁片”。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检查;
2.“止痢宁片”随货同行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渠道合法;
3. 涉案药品“止痢宁片”的检验报告书1份,证明药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4. 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分,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
法律依据及裁量权适用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第二款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罚。
建议对该药房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处以药品货值金额3倍300元.以上共计罚款340元。
承办人: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