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街道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操作程序,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提高我街道内部审计工作水平,现将《新厂街道办事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裕溪口街道办事处
2025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厂街道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街道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化,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行为,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江西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新厂街道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社区、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需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批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重大项目可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工作可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实施,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组建由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人大监督等多部门协同配合的领导小组。
第四条 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牵头负责街道内部审计工作,在内审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五条 建立内部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在监督信息共享、监督成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方面形成监督合力。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负有保密的义务,对所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街道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一)负责街道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负责起草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有关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等;
(三)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审查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对部门、社区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根据需要,对本街道内设机构及被审计社区的负责人员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八)对部门、社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监督;
(九)参与有关重大合同的签订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对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十一)根据需要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以及区审计局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内审部门对本单位及被审计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资产、债务及风险情况;
(五)重大投资及经营活动的可行性;
(六)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及生产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内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所属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 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重大经济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
(三)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议;
(五)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获取相关证明材料;
(八)发现正在进行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或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提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的建议;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通过审查相关的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对象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被审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工作,根据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相关资料。
(三)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提交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作无异议。
(四)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审查后,一并报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出具审计报告。
(五)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审计报告的执行。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六)被审部门按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审计办公室。
(五)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在审计事项结束后,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承诺书;
(二)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正稿及征求意见稿(含被审计对象意见);
(三)审计工作方案、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等文件资料;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问函、复函等文件资料;
(五)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举报材料;
(六)其他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审计档案应分类保管,并按有关规定期限保存。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内审机构把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社区,共同抓好整改落实,督促被审计对象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审机构。
第十四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党工委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内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党工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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