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珠山区征收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含房屋) 标准的细则
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发布时间:2023-04-25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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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珠山区征收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含房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珠山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凡在珠山辖区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含房屋),适用本标准。
二、本标准所列补偿标准项目为珠山辖区常见类别和规格,实际执行时,若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不一致或本标准未包含的项目,可通过协商或经过第三方专业技术单位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确定。
三、对于自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起抢栽、抢种或者抢建的地上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五、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珠山区征收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含房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