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 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 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尊重历史、 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妥善解决我市不动产权属争议,为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组建市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构,健全完善我市不 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机制,明确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相关部门的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做到“争议应调尽调、权属应确尽确、证书应发尽发”,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工作原则
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妥善调解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协商解决为主,依法裁决为辅,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
(四)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山 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 工作程序
对于不动产权属争议案件,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 主动协商解决。协商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共同在协议书及附 图上签字或盖章,并报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发证。协商未果 的,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 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 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不动产权属争议调 处机构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由市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办公
室受理和处理。
(一)受理。由乡、县、市政府调处办公室依据管辖规定受 理调处申请。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以下均为自然日),由乡政府或县、市政府调处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对情况复杂的山林权属争议,经乡政府主要领导或调处办公室主任同意,可以延 长8日。决定受理的,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 发送被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答 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 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认为承 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 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5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调查、勘察和收集证据。受理案件后,在听取争议双 方当事人陈述(依法做好笔录)的基础上,通过现场勘验、调阅 档案、走访、询问等方式,调查权属真实情况,掌握争议地产生的原因、经过、现状等,并认真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 人证言及有关证据材料,形成调查卷宗,作为调处依据。现场实 地调查取证时,应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及四至边界相关人员到 场,依法做好现场取证(摄像、笔录)工作,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三)调解。调解是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的必经程序,应积 极做好调解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前期掌握有关证据 的基础上,按照自愿的原则,由争议地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进行调解,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主动、互谅、互让自愿和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行 政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手印),由乡政府或县、 市政府调处办公室加盖印章。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报上级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机构。
(四)裁决。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地不动产权属争议调 处办公室自受理不动产权属争议案件起6个月内应出具不动产 权属争议处理意见书(载明当事人姓名、职务、地址,争议事由、 争议双方主张及出具的证据,争议地调处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 和运用法律法规,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论证,达 成一致意见后出具不动产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分送当事人。分送时须经当事人签字认收;拒绝签收的,按留置送达程序办理。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服本级人民 政府对争议地使用权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结案立卷归档。争议地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要 明确专人及时将相关资料立卷、归档、存查。对生效的调解书、决定书由该行政辖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造册,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 调处范围
依法受理适用确权前置,须由政府处理以明确土(林)地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争议,不包括合同纠纷等可仲裁或可诉讼的不动产权属争议。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不动产侵权案件、行政区域 边界争议案件、不动产违法案件、农村土(林)地承包经营权争 议案件、农村土(林)地经营权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审理作出 了判决(裁定)的案件、已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不动产权属或者已经登记取得权利证书的争议案件。集体林地使用权要先区分出是否属承包经营权、经营权和自留山,对属承包经营权、经营权和自留山的不予受理,但上世纪八十年代已由政府颁发山林权证出现争议的,应作为权属争议进行调处。
不动产权属争议主要情形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 有权争议;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 土地所有权争议;历史形成或政府审批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争 议;历史形成或政府审批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历史 形成或政府审批取得的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历史形成的林地 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争议;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发的山林权证引发 的争议;军用土地权属争议,等等。前述历史形成指上世纪50 年代土地改革后至八十年代前期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由于我国产 权制度不够完善,产权管理不到位,带来的土(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争议。对本世纪初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时期颁发的《林权证》存在争议的,按以下区分处理:属登记错误的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则更正 登记或注销登记;属存在权属争议的,宜与不动产权属争议并案处理。
四、 责任分工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成立以分管 副市长为组长,自然资源和规划、政法委、编办、改革办、信访、 民政、林业、司法、法院、住建、水利、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 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的市不动产权属 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由市自然资源储备利用中心承担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的技术性、辅助性工作。
(一)市级相关部门
1. 市委编办。将相关部门承担的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职责 划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协助完善市级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机 制,负责市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机构职能职责的设置,按 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配备相应的人员编制。协助督 促县(市、区)建立健全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力量。
2.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市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 工作以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机构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不动 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做好市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立卷归档工 作,建立健全我市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数据库。市自然资源储备利用中心承担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的技术性、辅助性工作。
3.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 处工作,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 人民政府、上级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机构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农村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及文件依据。
4.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全市林地林木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 作,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 政府、上级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机构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及文件依据。
5. 市水利局。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跨县级行政区 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机构交办或者其 他部门转送的水域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的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及文件依据。
6. 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司法机关依法调处重大不 动产权属争议案件。负责做好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 上级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机构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重大不动产权属纠纷案件的维稳工作。
7.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做好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机构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案件的行政诉讼工作,并提供相关判决文书及档案资料。
8. 市司法局。负责做好市本级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涉及的 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并提供相关行政复议结果及档案 资料;协助做好争议调处过程中法律法规适用性审查工作。指导全市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涉及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9. 市民政局。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10. 市住建局。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不动产权属争 议调处工作,负责提供涉及不动产权属争议房屋登记档案资料及文件依据。
11. 市信访局。负责引导人民群众依法协商解决不动产权属 争议。负责办理和协调处理不动产权属争议信访事项,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2.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经费。
(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建立县(市、区)政府主导,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规划牵头, 相关部门参与,各司其职、分级负责的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机制,组建县级不动产权属调处办公室,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依法有序开展对行政辖区内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五、 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政府 对本行政辖区内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负总责。要强化组织领 导,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要求,落实责任分工, 制定本地工作实施意见。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与林 业、农业农村、水利、住建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摸清争议底数,明确责任任务。各县(市、区)要深 入调查,认真梳理,摸清本辖区范围内的不动产权属争议底数, 明确工作任务。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政府与各 县(市、区)政府签订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目标责任书,明 确工作责任,并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作为各县(市、区)年终政绩考核内容,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分明。
(三)加强宣传引导,注重协调沟通。加大宣传力度,通过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有关不动产的法律、法规和 相关政策,进一步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调 动各级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引导群众依法协 调解决权属争议,为开展调处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外 部环境。市不动产权属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调度通报制 度和联络员制度,加强工作调度,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协调
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四)加强档案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各级不动产权属争议 调处办公室要明确专人及时将相关资料立卷、归档、存查,未经 许可不得向外借阅办案资料。争议调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公开、公正、公平调处,严禁借调处之机向权属争议 当事人吃、拿、卡、要,收取好处费用,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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