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珠征字〔2025〕4号
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洋湖水厂东侧剩余用地(原规划道路)征收土地公告
景德镇市珠山区2021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2年4月20日取得用地批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文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赣自然资征〔2022〕161号。
二、征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城镇社区服务社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
三、征地范围
( 一)四至范围: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二) 被征地权属单位:本次征地涉及竟成街道新厂村委会。
(三) 征地面积:经调查确认,本次征地总面积8.89亩。其中:旱地0.11亩;坑塘水面8.78亩。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偿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 号)和《珠山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珠府字〔2024〕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二)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6年2月5日至2026年2月26日。本公告在珠山区政府网站同步公告。
六、工作安排
(一) 征收实施时间:自2025年8月26日起。
(二)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权属注销或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七、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 (批准文号:赣自然资征〔2022〕161号) ,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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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公网安备 3602000200015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