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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洋湖水厂东侧剩余用地(原规划道路)地块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来源:珠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0-31 14:49 访问量:

编号:珠征字〔20254


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洋湖水厂东侧剩余用地(原规划道路)地块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6)《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景府发202314号)等规定。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珠山区人民政府订了洋湖水厂东侧剩余用地(原规划道路)地块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地范围具体征地红线图(附件1

本次拟征收共一宗地,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竟成街道新厂村集体所有土地

二、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城镇社区服务社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总面积8.89亩。其中:旱地0.11亩;坑塘水面8.78亩。调查具体结果见附件2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补偿安置基本情况

拟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2

  1. 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1. 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以转账等方式线上支付。

  1. 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社保安置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6)《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景府发20231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社保安置。经初步核定,本次拟征地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人员共3人,具体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名单,待土地征收批准后,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20251031日至20251131日。本公告同时在珠山区政府网站公告。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51131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珠山区征收土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听证事项

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区人民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及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联系单位:珠山区征收土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内)

联系地点:珠山区发展中心1号楼5519

联系人员:方国强

联系电话:13907987991





附件:1、征地红线图

2、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

                   20251031



附件1:红线图.pdf



附件2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序号

土地

权属

单位


地类


面积()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1

新厂村

旱地

0.11

94800

10428

2

坑塘水面

8.78

94800

832344

面积共计:8.89,补偿金额共计:捌拾肆万贰仟柒佰柒拾贰元整¥842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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