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山区审计局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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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 单位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权责类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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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审 计局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第571号修订)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和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实施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重复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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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审 计局 |
对被审计单位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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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九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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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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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审 计局 |
通知 暂停拨付、使用有关款项。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行政强制 |
实施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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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审 计局 |
封存被审计单位账册、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 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 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江西省审计条例》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法定的期限内在被审计单位正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或者正在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当场实施封存措施的,审计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审计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审计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封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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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审 计局 |
财政收支审计监督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江西省审计条例》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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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审 计局 |
地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第571号修订)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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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审 计局 |
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的审计监督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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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审 计局 |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决算情况审计监督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第571号修订)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江西省审计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政府以项目或者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资源融资,或者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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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 计局 |
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的财务收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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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一条:“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二十下列公众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一)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扶贫、抚恤、救灾、防灾等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资金;(二)资金;(三)社会公益性募集资金;(四)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资金、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资金。”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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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区审 计局 |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第571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包括:(一)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三援助和赠款项目;(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位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五)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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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 计局 |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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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 计局 |
自然资源资产经济责任审计及权限内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审计监督 |
无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十四项第五十二条:“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十三条第七款:“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七)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第十四条第九款:“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九)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节能减排及其他资源环境事项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一)资源环保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二)资源环保项目的建设和绩效情况;(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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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 计局 |
机构编制审计监督 |
无 |
四条第十二十二)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第十五)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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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 计局 |
专项审计调查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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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 计局 |
内部审计工作业务监督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第571号修订)第二十六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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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 计局 |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核查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第57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法,发现有违法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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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 计局 |
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审计监督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地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预算经费的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二)非税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等财务收支情况;(三)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和处置情况;(四)举借债务筹措资金情况;(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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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 计局 |
联网审计和跟踪审计 |
无 |
《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在政府预算执行、税收、社会保险等重要领域实施联网审计,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审计机关可以对政府重大宏观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投资项目建设情况以及重点专项基金、资金、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跟踪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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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 计局 |
农村集体经济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 |
无 |
《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二十六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物资和资金的申报情况;(二)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绩效情况;(三)物资和资金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四)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审计的其他情况。”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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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 计局 |
对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的监督信息 |
无 |
《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进行检查。审计机关在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时,可以利用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现有功能或者采用其他计算机技术和工具。审计机关在检查中应当避免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造成损害。”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未设置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的,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将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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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 计局 |
民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组织审计监督 |
无 |
《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二十七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取得财政资金的民办企业,以及私立医院、民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申报、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二)运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绩效情况;(三)依法缴纳税费、非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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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 计局 |
其他审计监督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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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 计局 |
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拟定 |
无 |
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景府办发〔2010〕25号)“主要职责”第二条:“参与制定地方性审计、财经规范性文件,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审计机关的业务。”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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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 计局 |
整改检查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建议落实情况以及其他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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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区审 计局 |
调查取证权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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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 计局 |
审计处理权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江西省审计条例》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并出具审计决定书。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景德镇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报送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造价经审计机关审核后,核减率超过20%的,审计机关可对建设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列工程造价情节严重的,审计机关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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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 计局 |
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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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 计局 |
建议给予处分权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会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景德镇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报送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造价经审计机关审核后,核减率超过20%的,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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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 计局 |
建议限制权 |
无 |
《景德镇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审计调查延伸单位;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建议限制其在本市范围内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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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区审 计局 |
加处罚款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共性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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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区审 计局 |
抽样取证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共性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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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区审 计局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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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区审计局 |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共性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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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公网安备 3602000200015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