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14554178/2024-25593
关于对景德镇市珠山区南河南岸(新田畈) 防洪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来源:珠山区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4-11-15 17:00 访问量:

景德镇市珠山区南河南岸(新田畈)防洪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珠山区发改委《关于景德镇市珠山区黄泥头新田畈防洪排涝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珠发改审字〔2023〕15号)批复的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为:南河南岸黄泥头新田畈,全程1.23km。(具体以自规部门出具的征收范围为准)。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需征收时,可参照本方案实施相关补偿。

二、房屋征收部门

征收部门: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部门:景德镇市南河南岸(新田畈)防洪工程房屋征收项目部。

征收范围内的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

签约时,被征收人需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四、征收与补偿实施程序

(一)宣传发动。珠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调查登记。在房屋实施征收前,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租赁、用益物权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1、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用途等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为准。对产权证登记面积有异议的,可通过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并按新认定的面积予以确认。

2、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签订征收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置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四)发放补偿资金、搬迁交房。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并向征收部门移交后,房屋征收部门按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五)发放奖励资金。在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交房并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确认无异议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奖金,并发放选房序号。

(六)过渡与安置。根据相关协议的约定给予过渡与安置的补偿方式。

(七)资料归档。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补偿资料,按户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并报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房屋征收评估

按第21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仍不能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摇号、投票或随机选定方式确定。备选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六、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和具体标准

(一)征收房屋补偿方式原则上以实行产权调换为主,被征收人有其他异议的,可另行协商解决。

1.选择产权调换的:

(1)产权调换结算原则: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同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的差价。

(2)产权调换方式:按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1原则进行产权面积调换。

(3)产权调换结算方式: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上靠(即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系数的面积为基础,选择大于且最接近的安置房面积)回选安置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12㎡(含12㎡)之内的,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重置价购买超出的产权面积;超出12 ㎡至30㎡(含30㎡)的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成本价购买超出部分的产权面积;超出30㎡的面积,超出部分的产权面积按安置房市场价购买产权。

(4)产权调换回选办法:

被征收人可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情况,采取就近靠上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在被征收房屋超过两幢(均为独立且属主体房建筑)或征收建筑总面积超出350㎡以上的,可选择调换两套安置房。对于选择两套安置房的,不足面积依然享受重置价和成本价面积优惠。

(5)回选安置房付款方式:经计算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款高于所选安置房购房款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全部由征收项目部一次性冲抵被征收人购房款;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小于所选安置房购房款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全部由征收项目部一次性冲抵被征收人购房款,不足购房款的差额部分,待交房时由被征收人一次性交清。

2.被征收房屋属于非住宅经营性用房(含住改非)的,参照住宅实行产权调换。

(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及标准。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m2以内(含100m2)的,每户每次补助搬迁费2000元;超出100m2 的按15元/m2计算,每户补助2次搬迁费。

非住宅经营性用房(含住改非)征收时搬迁费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39元计算。其中,工业、仓储用房征收时搬迁费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23元计算,每户补助2次搬迁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9元(不足700元/月的按700元/月计发)计算,期限为24个月。因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产权调换房屋到期未交付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因征收非住宅经营性用房(含住改非)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非住宅经营性用房(含住改非)市场评估价值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七、征收房屋补偿的其他事项

(一)根据产权证认定产权人,按产权比例对产权人依据建筑面积进行征收补偿。

1.对全产权的个人建房、商品房、经营性店面房、办公、仓储等房屋的征收补偿:依据建筑面积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2.对全产权的房改房的征收补偿,按实际测量确定建筑面积予以征收,对已买断40%产权的房改房先按公房买断政策买断60%公房产权后按实际测量确定建筑面积予以征收。

3.对单位自管公房和政府确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房屋的征收补偿:可按承租人的意愿,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结合房屋征收现场测量确定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1)由原产权单位实行产权置换,产权置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由房屋承租人按照直管公房出售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筑面积先行买断产权后再进行补偿安置(单位自管房可参照执行)。

4.被征收房屋已设立抵押权的,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解除抵押权。如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有关单位提存,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5.被征收人、产权单位在房屋被征收时应提供房屋相关的产权证,供相关部门办理权证注销,待该地块征收工作完成后由项目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二)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用途等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为准。

1.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调查、认定和处理。

2.征收范围内非住宅经营性房屋(含住改非)的补偿安置:

(1)无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按住宅进行补偿安置。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连续经营2年的,有正常纳税记录,且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载明的营业地点、时间一致的,根据双方认定面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非住宅经营性用房(含住改非)房屋价值。按照计算出的货币补偿价值进行产权置换。

(3)征收将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改为非住宅的房屋,对其中三证齐全(租房住、营业执照、契税证)的承租户,可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3.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新建、改建、扩建的未完工建筑,按在建工程进行评估予以补偿,最高可按完工建筑评估价的95%进行补偿安置。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等,一律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的水、电、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管道燃气等迁移、销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负责结清已使用的水、电、燃气等费用。

八、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征收奖励租房

(一)住房保障政策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的,政府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面积少于36平方米且在同一城市区域内只有唯一一套住房的,进行产权置换时,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50m2以内(含50m2)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结算,超出部分的面积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

(二)契税优惠政策  

产权置换的,可凭被征收房屋契税证明,按有关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三)征收补偿奖励

凡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的按以下情形进行奖励:

1.提前搬迁奖

在签约期限的第1天至第45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m2以内的(含100m2),给予每户10000元奖励;超出100m2以上的部分每平方米按照100元/m2作为奖励。

在签约期限的第46天至第9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m2以内的(含100m2),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超出100m2以上的部分每平方米按照50元/m2作为奖励。

2.集中签约首签奖励

为全面推动征收工作,鼓励被征收人积极签约,以项目部片区启动签约(见项目部纪要)之日起60天内集中现场签约的,被征收人可获得首签奖20000元,逾期的一律不予发放。

九、保障与监督

(一)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由珠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对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纪检、监察部门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查处。

(五)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六)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备选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

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的供电、供水、电讯、通信、广播电视、管道煤气等杆、管、线设施,由产权单位及时自行拆除,并按规划要求重新设置。

十、强制措施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与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珠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珠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联系地点

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新田畈刘火松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