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景德镇市委办公室、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珠山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景办字[2019]5号)和《中共珠山区委办公室、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珠山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办发[2019]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第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查处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酒类、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
(六)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
(八)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省著名商标,组织认定市著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二类)注册的有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和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十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
(十七)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相关职责。区商务局的反垄断相关职责。(充实反垄断及价格监督检查具体职责)
(十八)负责知识产权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度。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实施并监督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十九) 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品(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化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
(二十) 有关职责分工
1.与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监局与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动植物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上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4.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食品、医药工业行业管理,推进食品、医药工业信用体系建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医药产业提升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配合机制。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5.与区商务局有关职责分工。(1)区商务局负责牵头推进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市场经济秩序相关工作。负责拟订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2)区市监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承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工作,负责酒类流通监管和酒类食品安全监管。
(二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
负责机关文电、信访、档案、保密、保卫、会务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督查、新闻宣传等工作,指导机关及直属单位装备、固定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编制、审核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与设备设施采购计划,负责预算绩效和罚没物资管理工作。
管理和指导局机关、局属各单位(下属事业单位)和全区市场监管系统的考核奖惩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的职工培训和学历教育;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基层基础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相关执业资格认定制度(执业医师、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等)。
(二)法规股。
负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牵头拟订市场监管方面的相关政策,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实施情况;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普法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听证和组织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工作;负责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三)市场监督管理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组织实施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做好组织开展各类市场的创建活动;监督管理和培育发展经纪人;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对各类交易市场的登记及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和合同文本备案管理;开展经济合同行政指导、调解、信用评价服务;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承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的基础性、综合性工作,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为,参与网络经营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承办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及其他工商管理等工作。
(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股(食品监督管理股)。
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和综合监管制度,指导竟成镇、各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拟订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和竟成镇、各街道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决策部署的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调查;牵头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组织实施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质量监测、风险监测及市场准入等工作;拟订或制定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监管追溯体系、应急体系、诚信体系和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负责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负责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拟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监督抽检等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评价,配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监测有关工作;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五)药品医药器械监督管理股。
负责药品、医药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医药器械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有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和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制度。负责监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承担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医疗器械的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负责监督管理特种医疗器械;监督检查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医疗器械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综合、信息公开工作。
(六)质量与认证监督管理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组织和指导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名牌战略,协调名牌评价工作;研究分析产品(商品)质量状况,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规划,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按规定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重点产品(商品)质量赶超;负责全区认证活动及各类检测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协调、推进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组织推进信用分类管理和质量诚信制度建设。
负责组织、指导产品(商品)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统一制定质量监测计划并实施;组织实施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负责区域性和行业性产品(商品)质量整治;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拟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工作;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工作,实施强制计量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授权、计量标准;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检验机构;承担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承办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及其他市质量技术监督下放的等工作。
(七)行政审批股。
主要职责:负责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按照上级部门授权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制订落实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协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承担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依法指导、协调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八)反不正当竞争股(打击传销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违法直销和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指导、协调本系统查处市场交易中的经济违法案件。
承担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调处商标纠纷;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组织认定全区知名商标,推荐认定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负责拟订全区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8个派出机构(即辖区内8个分局),分别为新村分局、斗富弄分局、戴家弄分局、太白园分局、里市渡分局、里村分局、新厂分局、昌河分局。负责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完成局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区市监局行政编制3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七条 区市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单位负责人:查璐玮
办公室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新厂东路299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传真:0798-8225966
受理投诉部门及电话:市场股0798-822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