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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山区财政局机构设置
来源:珠山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12-12 09:55 访问量:



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第一条 根据《中共景德镇市委办公室、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珠山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景办)和《中共珠山区委办公室、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珠山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办)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财政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加挂珠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和执行区财政、税收的发展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政府与街道、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编制全区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人民政府的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管理和监督全区各项财政收支,负责上下级财政体制结算和转移支付工作;指导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工作;负责财政资金的调度和拨款;拟定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牵头组织实施;审查汇编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三)管理和监督有关项目投资,科技、文化、体育等基金,并办理资金的拨付;管理和拨补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和其他政策性资金;管理和监督全区财政社会保障资金支出、城市住房资金支出;参与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经贸、科教、住房、医疗、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改革。

(四)监督和管理全区会计工作,贯彻实施会计、规章和准则,负责全区会计人员业务培训。

(五)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指导全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财政、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机关文秘、党支部、信息、宣传、信访、档案、保密、提案、接待、会议组织、后勤管理等工作。

(二)业务股

1.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调整事宜;汇总年度全区财政预算;制定区级部门预算编制标准和定额;负责组织区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办理区级部门预算审核及调整;负责上下级财政体制结算和转移支付工作;指导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承担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等工作。

2.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拟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

3.掌握行政政法等归口部门的基本情况,研究拟定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行政政法部门、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和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归口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归口部门单位追加经费审核;对归口部门和单位专项资金跟踪问效;组织或参与拟定有关财务管理办法。

4.负责教体、科技、文化、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档案等归口部门的基本情况,承担文化旅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经费的财务资金管理;承担以财政出资的国有资产的财务职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等工作和日常工作;负责教育、科学、文化等部门经费开支的标准、定额和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建议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实行,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执行管理;审核归口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对项目执行进行监督,并对专项资金跟踪问效;组织或参与拟定有关财务管理办法。

5.执行社会保障政策,负责归口部门预算编制,对预算资金、民生等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对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进行管理,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报表。

6.承担农业、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财政支农、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

7.参与拟订区本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贯彻执行财政投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财政决算和招标标底的审查及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负责粮食及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管理。负责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外贸企业等政策拟定及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

8.承担彩票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负责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相关工作;负责全区政府购买服务统计工作;负责全区防洪资金征集管理,负责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

9.负责本区会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制度;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各项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以及执法检查;负责管理和指导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工作实施管理和督查。

10.承担局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工作;负责全区金财工程建设和指导,为财政资金运转提供技术支撑;负责局局域网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局各项软硬件的建设、维护;做好信息技术保障;做好信息化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11.监督检查财税政策、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开展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对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提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12.研究拟订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导区直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负责组织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批复工作;负责组织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工作;负责组织财政资金绩效自评和再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支出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财政政策、制度、管理等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建议。

13.制定预算评审管理规章制度,管理预算评审业务;建立预算评审中介机构库,完善评审机构及专家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并对库内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质量和效率的考核;委托机构独立评审,支付评审费用。

(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研究制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更新、报废等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产权登记、界定、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评估和统计报告等基础性工作;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担保和收益等事项的审批与监督管理;负责研究制定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履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四条 区财政局行政编制 名,工勤编制 名。设局长 名,副局长 名。

第五条 区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领导分工

刘  涛(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区财政局全面工作。

余  蕾(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预算股;

分管办公室、行政政法股、预算编制股、采购监管股、综合股、信息中心;

对接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服务中心、联系区委办、区政府办、区纪委、区综治办、团区委、区妇联。

李金华(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国库股;

分管债务股、经建股、财政监督股、绩效管理股、投资评审中心;

对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联系市人民银行国库科、市财政局国库科。

冯小欢(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社保股、农财股、会计股、专项资金管理中心、财务、工会。

对接区财政公共服务中心、联系区总工会。

四、联系电话:0798-8296339

办公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新厂东路299号(3号楼一二层)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