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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山区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来源:珠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2-12 11:16 访问量:

珠山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部门

部门职责

依据

工作事项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责任情形

1

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1.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2.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事故统计分析、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以区安委办名义指导督促各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各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由牵头部门实施综合协调。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部署缺位,指导协调不力,导致行业性或区域性重大安全风险。

2

区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1.指导监督全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依法组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参与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4.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信息管理,事故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监督事故涉及相关企业和非公职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专项应急预案。

2.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3.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未按要求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在事故灾害应急预案演练中玩忽职守,导致演练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活动重大财产损失的;在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不服从命令,致使发生重大损失的。

4

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规定》

5.《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6.《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1.监督指导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培训工作。

2.承担职责范围内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3.依法对全区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


1.发现违法行为不能依法查处、纠正的。

2.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3.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不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5

区应急管理局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1.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


1.发现违法行为不能依法查处、纠正的。

2.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3.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不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6

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负责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1.发现违法行为不能依法查处、纠正的。

2.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3.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不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7

区应急管理局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4.《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1.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对发现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依法依规移交自然资源部门。

3.依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向地方政府提出关闭建议。


1.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未依法予以处理的。

2.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8

区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4.《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依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向当地政府提出关闭建议。

3.负责闭库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


1.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未依法予以处理的。

2.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9

区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1.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3.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化品企业,依法向地方政府提出关闭建议。

4.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1.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化企业予以许可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能依法查处、纠正的。

3.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4.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不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5.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10

区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4.《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1.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批发),依法对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计进行审查。

2.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3.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烟花爆竹企业,依法向地方政府提出关闭建议。

4.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1.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批发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予以许可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能依法查处、纠正的。

3.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4.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不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5.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11

区应急管理局

冶金等八大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

1.负责职责范围内冶金、建材、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2.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1.发现工贸八大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能依法查处、纠正的。

2.接到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组织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3.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不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4.发现工贸八大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依法采取措施督促企业整改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