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项编码 |
主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设立依据 |
1 |
360234001000 |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2 |
360234002000 |
对违反经济、农业普查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办理流程:
1.立案: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立案后,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取证:取证必须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通过调查或者检查等方式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4.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确凿的,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
5.听证: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6.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
办理情况:
2021年珠山区统计局共办理行政处罚事项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