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14554178/2026-12841
【文字解读】《珠山区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珠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2-26 10:50 访问量: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全区国有企业资产租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珠山区实际制定本意见。旨在健全管理体系,保障国有资产规范运营,防范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主要内容 

本文件共八大部分,对国企资产租赁全流程作出明确规范: 

1. 总体要求:明确工作指导思想,要求建立责任、招租、监督三大体系,推动租赁工作公开、合规、高效,从源头防范廉政风险。 

2. 适用范围及定义:覆盖珠山区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管理资产包含不动产、各类动产;界定资产租赁行为,职工宿舍及保障性、安置类等特殊资产按专项规定执行。 

3. 工作职责:划分监管与实施主体。区财政局(国资办)履行行业监管、制度指导职责;区属国企为租赁工作责任主体,负责制度建设、事项审批、组织实施及安全生产等工作。 

4. 决策审批:租赁事项须履行内部审批、集体决策程序。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5年,改造投入较大的最长不超10年;因公共利益、产业招商等特殊情形最长不超20年,此类事项需征询国资办意见、备案,重大事项报区政府审批。 

5. 招租程序及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营性资产实行集中监管。除政策列明的公益类、党政单位使用、小额、短期、小户型住宅及车位等特殊情形外,一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允许不公开招租的,须在区级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平台规范操作,严禁拆分资产、连续短租规避公开招租,租金底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降价出租按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6. 日常管理:要求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强化履约监管;明确禁止承租方擅自改动资产、违规转租;全面管控资产空置问题,所有租赁资产统一纳入区级国资运营监管平台动态管理。

7. 监督检查:建立多层监督机制。国资部门开展审计、专项检查;企业落实主体监督责任,做到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严禁私租资产、截留租金等违规行为,对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人员依规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 其他事项:企业在外区域资产参照本意见执行;乡镇集体资产可参照适用。本意见由区财政局(国资办)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