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珠府字〔2024〕1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14554178/2024-22219
关于严禁非法捕鱼和实行禁渔期的通告
来源:珠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4-01 09:00 访问量:

为保护我区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和渔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珠山区境内昌江河、南河及支流水域炸鱼、毒鱼、非法渔具捕鱼。

二、严禁非法制售炸鱼、毒鱼、电捕鱼工具,严禁印刷宣传、发布、经营此类广告。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仍有从事炸鱼、毒鱼、非法电捕鱼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渔期为每年4月1日零时—6月30日二十四时。在禁渔期内,禁止任何形式的捕捞活动;在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五、欢迎广大群众对炸鱼、毒鱼、非法电捕鱼及非法制售炸鱼、毒鱼、电捕鱼工具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98-846196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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