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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珠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珠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6-03 10:00 访问量: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珠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珠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2025530日区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63





(此文件主动公开)

珠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指挥机构工作组

3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3.1 地质灾害灾情分级

3.2 地质灾害险情分级

4 预警工作机制

4.1 预警基础

4.2 应急值守

4.3 监测信息

4.4 预报预警

4.5 预警响应

5 应急处置及救援

5.1 灾情报送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平台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宣传培训

6.6 应急演练

6.7 信息发布

6.8 监督检查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审批

7.2 预案修订

8 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9.2 预案的实施

9.3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全社会安全与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全区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做到统一指挥,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联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建立健全按地质灾害级别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地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当发生中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属地处置能力需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群发性小型地质灾害时,区政府设立珠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如下:

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

第一副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长:珠山公安分局常务副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区政府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

成 员: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局、区卫健委、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分管同志。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要求,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地质灾害的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督促、指导属地、区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协助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督办落实,负责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承担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文件、文稿的办理和会务工作,完成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珠山公安分局:负责做好公安系统内各单位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调动公安民警赶赴地质灾害现场。参加抢救压埋人员,协助组织受威胁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做好抢险救援期间的戒严、警卫等工作,打击破坏防灾、救灾、盗窃防灾物资、破坏防灾工程设施和设备的犯罪分子;紧急期间,对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组织消防队员、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分析预测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负责组织综合应急救援人员参加抢险救灾行动;负责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负责各部门之间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挥联络;负责做好紧急转移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地质灾害受灾区灾民倒房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防治方案;负责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灾情险情核查和监测,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勘察、监测和防治;负责协助废弃非煤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区防治地质灾害领导小组和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计划的安排与协调工作;负责协调铁路、电力部门的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基础设施建设与灾毁工程修复的项目立项和所需基建资金的筹集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重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通信、邮电等部门的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协调工业企业进行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及其他救灾应急物资的组织和调运。负责全区乡村公路沿线和水路两岸地质灾害防治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编制全区乡村公路沿线和水路两岸地质灾害防灾年度预案;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乡、村公路沿线和水路两岸基础设施的抢险救灾;负责组织车辆运送救灾应急物资,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组织恢复被毁坏的乡、村公路沿线和水路两岸基础设施。

区教体局:配合有关部门对各类学校校舍的地质灾害进行灾前预防与监测,做好防治工作;组织中小学生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和避灾应急演练;督促学校做好灾害发生时在校师生的疏散避险工作,合理调配教学资源,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区科技局:参与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调查、鉴定、监测、处置。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经费财政预算编制与拨付,并监督使用;负责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资金筹集、安排和拨付,并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为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住建局:协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地质灾害防治的监测和治理;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纳入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并在建设项目选址、审查有关规划和施工图设计时,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对危及建设行业、市政基础设施、风景名胜区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并采取措施处理;负责灾区的供水、城市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修和排险;负责城区地质灾害抢险、排险及治理等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受灾区灾民倒房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灾区供气设施的抢修和排险。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监督、检查、落实农业基础建设工程项目的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调配农用救灾物资,协助、指导灾区恢复农业生产。负责全区江河两岸、水库的地质灾害防治日常监测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组织对危及水利部门所管辖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组织开展本部门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在组织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建设中,督促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落实相应防治措施;汛期加强对病险水库巡查,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进度,防止溃决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指导山洪引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负责被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

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做好地质灾害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负责统筹做好地质灾害工作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

区文广旅局:负责监督纳入行业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主管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游客防灾知识宣传教育,指导旅游景区、景点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预案;督促有关部门和涉旅企业做好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排险与被毁的修复。

区卫健委:负责督促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做好本单位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及时抢险受伤病员,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灾区卫生清理;负责城区破旧广告牌拆除工作。

2.4 指挥机构工作组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指挥机构工作组,分别为指挥协调、技术支撑、人员搜救、安置救助、医疗防疫、治安维护、设施恢复、宣传报道8个工作组,领导和指挥现场应急与救援工作。

2.4.1 指挥协调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参加。负责贯彻落实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决策部署和工作指令,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灾情处置和救援工作。做好灾情和救灾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协调属地和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工作;完成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2 技术支撑组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害现场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指导灾害周边隐患点的排查巡查,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的发生。组织专家开展地质灾害灾情会商研判,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建议。

2.4.3 人员搜救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综合救援大队等参加。负责衔接、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应急救援力量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指导灾区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统筹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

2.4.4安置救助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住建局、区民政局等参加。负责协调调拨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资,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2.4.5医疗防疫组

由区卫健委牵头,区民政局等参加。负责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做好伤员和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

2.4.6治安维护组

由珠山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组织做好灾区社会秩序维护,实行交通管制,加强重要目标的保卫,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散布传播各类谣言等违法犯罪活动。

2.4.7 设施恢复组

由区发改委牵头,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等参加。负责组织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重要公共设施。

2.4.8 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参加。负责组织做好灾害处置和救援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布救灾进展情况,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3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3.1 地质灾害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4个等级,分别对应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迅速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1.1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造成大江大河及支流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1.2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

3.1.3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1.4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3.2 地质灾害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按危害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4个等级。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灾害发生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险情的监测,采取排险防灾措施;情况紧急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险情的报送参照灾情报送要求。必要时,可参照地质灾害灾情响应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3.2.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2.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2.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2.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500万元以下。

以上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国家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级标准发生变化,以国家分级划分标准为准。

4 预警工作机制

在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前,严格落实各项措施,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关预警响应。

4.1 预警基础

4.1.1 建立巡查制度

地质灾害易发属地及有防灾责任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制度,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及时发现和防范灾害隐患。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巡回检查,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排查、督导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4.1.2 严格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各类工程,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勘查,查明其成因、危害程度,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4.1.3 发放《防灾明白卡》

各属地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要将涉及危险区范围、监测方法、预警方式、撤离路线和防灾任务要求等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部门、单位、居民及相关防灾责任人手中。

4.2 应急值守

各级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和各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在全区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处置期间,分别实行24小时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以确保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突发灾情等信息渠道畅通,提高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时效和能力。

4.3 监测信息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4.4 预报预警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加强对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区内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与分析,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警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区域、规模、预警等级、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并将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区政府,同时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等级由低至高分为四级(蓝色)、三级(黄色)、二级(橙色)和一级(红色)。

四级(蓝色)预警,表示有发生地质灾害的一定风险;三级(黄色)预警,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二级(橙色)预警,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一级(红色)预警,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

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及专业监测点的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研判,根据研判结果按要求将预警信息发送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受威胁的群众。

4.5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部门和属地要根据预警响应等级,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响应工作。

4.5.1四级(蓝色)预警响应

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气象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有关部门和属地组织对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监测;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的准备工作。

4.5.2三级(黄色)预警响应

在四级(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带班值班;气象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有关部门和属地组织对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监测;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地质灾害防治、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组织动员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5.3 二级(橙色)预警响应

在三级(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必要时,预警区属地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处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报告相关情况;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5.4一级(红色)预警响应

在二级(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派出专家组赴预警区开展技术指导、研判险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突发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必要时,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预警区。

4.5.5预警转换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情况直接确定或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预警响应结束。

当预警区内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时,灾害发生地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发生地质灾害灾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5 应急处置及救援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不同的灾害等级,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

5.1 灾情报送

5.1.1时限要求

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重要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应当立即向灾害发生属地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小时报告: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灾害发生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灾情速报设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区相关部门及时分别报送市相关部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应急局第一时间将重要灾情互相通知,由区应急局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12小时报告:没有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灾害发生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12小时内向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的12小时内分别报送市相关部门。

必要时,灾情报送可同时越级报告。

5.1.2报送内容

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和时间、灾害类型、人员伤亡、灾害损失、灾害规模、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等。

5.1.3后续报告

应急处置过程中,灾害发生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5.2 先期处置

有关部门及各属地发现或者接报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撤离疏散群众、设立警示标志、划定危险区、实行交通管制等必要的先期处理措施,组织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组织搜救被困或失联人员,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先期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5.3 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所在属地必须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责任人按各自职责立即到达规定岗位,紧急组织抢险救灾,根据险(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3.1 I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或区域内同时集中出现多个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启动地质灾害I级应急响应。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派工作组来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督导属地按要求做好防灾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5.3.2 级应急响应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或区域内同时集中出现多个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启动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派工作组来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督导属地按要求做好防灾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5.3.3 级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或区域内同时集中出现多个小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派工作组来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督导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和属地按要求做好防灾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由指挥部领导或成员带领的工作组,赶赴事发地与灾害发生地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区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专业抢险队伍、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派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4 级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派出由指挥部领导或成员带领的工作组,赶赴事发地与属地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区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专业抢险队伍、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可派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指导灾害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4 应急响应结束

现场抢险工作完成,经专家组会商或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平台保障

加强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基础支撑、综合应用、数据库管理和移动应急通讯等系统,确保平台语音通信、视频会商、综合协调与应急指挥等功能有效运转,不断提高信息化和可视化水平。区、街道及相关单位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立应急指挥室、视频会商室和值班室;区、街道及相关单位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应配备互联互通的视频会商系统,实现平台与地质灾害现场的多方音视频会商;区应急平台应配备较先进的应急调查、视频会商设备。

6.2 队伍保障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作用,紧紧依靠公安、消防救援、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参与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区人民政府组建应急专业队伍,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熟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精通地质灾害防治业务专职人员,切实提高其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能力。

6.3 资金保障

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部署;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和《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属地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和区政府对各街道年度目标考核内客。

6.4 物资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备必要的生命防护、应急车辆、应急通讯、应急调查与评估、野外餐宿等设备,做好灾民安置、医疗卫生、工程抢险等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6.5 宣传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采用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基本知识以及地质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增强群众防范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加强对各属地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综合减灾、紧急处置、组织指挥等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对消防救援人员进行灾害危险程度分析、发展趋势预测、建筑物安全性鉴别、搜救压埋人员、除险排险等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6.6 应急演练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中型以下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协调联动和应急反应能力,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成员单位及抢险救灾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定期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或应急抢险救灾综合演练。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演练,让受威胁群众熟悉应急撤离的信号、路线和避灾场所。

6.7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信息发布参照《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8 监督检查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审批

本预案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拟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及时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备案。

7.2 预案修订

本预案有效期为5年。区应急管理局要根据评估和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区人民政府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8 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致伤、致残以及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 责任追究

对人为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77日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珠山区地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珠府办字〔202022号)同时废止。

9.3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灾情:突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

险情: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短时间内可能发生灾情的情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由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 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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