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府办字〔2018〕49号
珠山区安全生产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检查服务行为,提升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中共珠山区委、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的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下统称“委托机关”)是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检查服务的购买主体,负责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检查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业检查服务(以下简称“服务外包”)是指委托机关将安全生产综合性检查、专项性检查、检测检验、评估鉴定等技术性事务,委托给具备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专业机构”)履行,并支付相应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条 委托机关开展服务外包,应当遵守民法总则、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均可参加服务外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专业机构进入服务外包市场,不得对专业机构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服务外包的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综合性检查、专项性检查;
(二)区域性或行业性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服务;
(三)安全生产专业技术鉴定、检验、检测;
(四)安全生产专项评价、评估、论证、咨询、课题研究;
(五)安全生产规划编制;
(六)安全生产业务培训教育;
(七)其他可以服务外包的事项。
第七条 委托机关应当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确定服务外包事项。
区级服务外包的对象主要是区域内除市级服务外包对象的其他重点监管企业。服务对象每年应当动态调整,确保重点监管企业全覆盖。
第八条 委托机关开展服务外包时,应当事先制定有关方案。服务外包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外包事项和依据;
(二)对专业机构的资质、条件等要求;
(三)经费及其来源;
(四)工作业务业绩及服务质量要求、评价程序和方法;
(五)监督方式;
(六)争议解决办法;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专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提供服务必需的资质,以及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等体系,以及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第十条 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认真、细致开展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服务外包活动的监督检查,对专业机构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责令整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服务外包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专业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情况;
(四)专业机构有无借机强行向企业推销产品或服务,以及从事其他与服务外包无关的活动;
(五)其他需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接受服务的企业应当积极主动配合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对专业机构提出的整改事项,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 委托机关要及时掌握专业机构发现的企业存在问题和隐患,督促企业切实加以整改,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委托机关应当建立评价制度,服务外包合同结束后,结合实际效果和服务对象意见,对服务外包内容、服务外包形式、专业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提出改进服务外包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委托机关应当建立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信用评定制度,实施企业联合奖惩机制。
第十六条 上级机关对服务外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8年8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