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山区太阳雨尚东幼儿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原料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江西省适用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一万元整的罚款,上缴国库。
正文信息:2019年4月17日,我局在“护校行动”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在该幼儿园食堂操作间内发现有发芽的土豆和一瓶散装菜籽油,且该幼儿园食品留样不规范,食品进货采购台账不齐全。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于2019年4月17日14时在检查中在当事人食堂操作间发现发芽土豆、散装菜籽油、食品进货采购台账不齐全的事实;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事实的认定;3、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作为涉嫌违法主体合适及具有民事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考虑到太阳雨尚东幼儿园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重大后果。符合《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以来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涉案财物货值或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适用规则。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本局实施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一万元整的罚款,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