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2021年本)》(以下统称本标准)共十四编,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职权种类划分为:信用监督管理、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计量监督管理、标准化管理、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商标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及其他编。
一、参照执行适用范围
1.自本标准印发之日起,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再参照执行机构改革前原省工商、质监、食品、价监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含参照执行标准,下同)。
2.自本标准印发之日起,市场监管部门新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参照执行本标准。
3.自本标准印发之日起,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参照执行本标准。但是,本标准印发前市场监管部门已做出行政处罚告知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如参照执行本标准将对当事人做出更重行政处罚的,可以参照执行原适用基准。
二、参照执行注意事项
1.本标准的内容,不宜直接在对外制发的执法文书中直接引用。但是,相关执法文书需要按规定表述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
2.在内部批件中引用本标准时,需明确编、条、款、项、目等序号,并引用至条文中规定的最小序号。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时,如参照执行本标准第一条第二款“(一)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一至二项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幅度,需表述为“《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2021年本)》第一编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时,如参照执行本标准第十二条“(一)从轻处罚裁量基准:——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1.1 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幅度,需表述为“《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2021年本)》第六编第十二条第(一)项1.1目”。
3.本标准各裁量档次的处罚幅度上限均不包含本数,但是与法条原文一致的除外;处罚幅度下限均包含本数。
4.本标准的各裁量档次,“不足”“超过”不包含本数,“不超过”包含本数。
三、执行情况反馈
各地在参照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遇有相关情况可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附上相关案例及情况说明,书面盖章反馈省局法规处。省局法规处将予以调查研究、征求省局业务处室意见后,视情况启动对本标准的修订工作。
详见附件
转载自: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