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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H23000-0604-2018-0001 发布机构:  区政府
珠山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来源:珠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5-17 18:25 访问量:


 

景珠财字〔201735

关于印发《珠山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竟成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珠山区关于进一步强化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珠府办发【2017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制定并印发《珠山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山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景德镇市珠山区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景德镇市珠山区财政局  

 

 

2017622

 

珠山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山区关于进一步强化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珠府办发【201713号)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扶【201713号)和《景德镇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景财农【20175号)等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珠山区财政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发挥整体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区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扶贫资金,资金增幅按照绩效评估递增。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依据:

(一)中央和省扶贫政策任务;

(二)贫困状况(乡镇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人均纯收入等);

(三)自然条件及基础设施状况;

(四)脱贫攻坚成效(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

(五)其他调整因素(主要考虑中央、省扶贫方针政策的调整变化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结果)。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八条 按照中央、省、市和区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区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不再开支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8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87号),用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前教育新增教育资助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范围: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业、服务项目和其他贫困户能增加收入的产业项目;开展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和培训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第十条 除按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外,省、市、县不再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区、乡镇安排使用。同时区、乡(镇)财政应保障乡(镇)扶贫站必要的工作经费。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根据上级下达和区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区扶贫和移民办牵头,负责组织乡镇扶贫项目申报与资金分配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可行性和合规性审核。区扶贫和移民办对乡镇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形成书面意见报区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以文件形势下达乡镇,区财政和区扶贫和移民办根据正式文件下达资金指标文到乡镇。

   第十三条 乡镇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终结余结转率不得超出10%。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严禁以现金方式支付,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给商品、材料供应商、合同施工方或帮扶主体。贫困人口补助和自建项目农民工工资通过个人账户发放到个人。预付工程项目资金时,应附有由招标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的项目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村级自建的项目要附乡(镇)政府出具的自建审批文件。支付全部资金时,除附前述资料外,还应附项目验收报告原件、决算审计报告原件、外包项目工程发票、外包劳务发票或自建项目商品、材料发票、农民工资发放表等复印件。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 为加大预算执行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定项目管理权在乡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扶贫项目的招投标、项目验收、预决算等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按项目管理权限,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乡级报账制。

第十六条 乡级报账制程序为区财政根据区扶贫领导小组审批下达的文件,将资金拨付给区扶贫和移民办,区扶贫和移民办按照审批下达的文件将资金拨付给乡镇,资金到账后乡镇负责人签字审批意见把资金拨付给乡镇扶贫办,村安排专人到乡镇扶贫办扶贫资金项目报账相关工作,乡镇扶贫办要设立扶贫专账。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区扶贫和移民办、农林水务局等部门分别商区财政局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分配方案。

(二)区财政局根据区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分配方案负责下达资金,由区财政局、区扶贫办两部门联合行文。

(三)区扶贫办、农林水务局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一)区扶贫和移民、办农林水务局等部门按照发展规划,在充分征求乡镇上报项目意见的基础上,扎实做好项目评选和项目储备工作,避免资金等项目。

(二)乡镇项目管理职责应清晰明确,并做到履职到位,责任分明。项目管理控制讲求科学,资金讲求效益,工作讲求效率。

第十九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参照省财政厅、省扶贫和移民办方案。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扶贫和移民办、农林水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查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建立项目资金检查机制,由区扶贫办牵头每季组织一次检查,检查结果报扶贫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区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71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和移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