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H23760-0934-2018-0002 发布机构:  竟成镇
竟成镇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来源:珠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11-21 09:18 访问量:

为扎实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5〕14号)精神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7]13号)工作部署,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大意义

  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将农房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避免增加农民负担,减少重复调查、登记和资金浪费的现实需要,是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的必然趋势,也是提高不动产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加快推进。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积极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科学审慎选择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

(二)尊重历史和现实原则。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

(四)便民利民,维护稳定。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五)全部覆盖的原则。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全,不重不漏。

三、主要任务

  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登记发证为主线,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发证。确保在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要求,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信息,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二)同步开展农村房屋调查。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依据《江西省农村房屋调查技术规定》,全面查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三)全面做好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根据我镇农民办证意愿,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及其登记发证面积,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四)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在农村地籍调查登记发证数据库的基础上,依据《地籍调查规程》和《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数据库建设,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在满足现有工作需求基础上,统筹考虑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信息化建设的衔接,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五)加快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权证。通过“边登记发证边试点”的方式,根据农民办证意愿,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加快办理一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权证,满足目前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现实需求,实现农民住房财产权。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阶段(2017年8月初至9月 

  一是制定工作方案、编制合理的经费预算,落实工作经费,完成项目招投标,加强人员培训、宣传动员等,为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探索经验、奠定基础;二是开展试点,选择一个行政村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在前期开展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工作基础上,开展农房调查工作,为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提供经验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10月初至2018年5月底)

  1.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发布农村房屋调查工作通告。采取先易后难、有所侧重、穿插进行的方式有序开展,对调查、确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政策需求,认真研究并及时向上级反映。对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问题,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保护权益,有利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切实做好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镇属各村要成立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协调调度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业单位进场前,各村民小组成立确权登记工作协调小组,由本村民小组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任组长,具体负责协助权属纠纷调处、外业调查和测量以及收集各农户的确权登记资料,逐户逐栋明确权属界址,做到界址清晰、产权明确。对长期在外的农户提前通知联系到位,对确实不能回家办理的,可委托协调小组办理。资料完善、权属界址明晰的,作业单位在协调小组长的带领下逐户进场作业。

  3.办理不动产权证。待作业单位完成全农村房地一体外业权属调查和测量等工作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组织全面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

  2018年5月完成技术承担单位自检;

  2018年6月完成区级初检;

  2018年8月完成市级复查;

  2018年10月完成省级验收。

  五、保障措施

组织保障。成立竟成镇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党委委员、常务镇长任组长,分管土地、农业工作镇长任副组长,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调度和督导全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国土所,办公室主任由镇国土所所长蒋镐勇兼任,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办理和督查指导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经费保障。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镇财政统筹解决,充分保障经费及时到位,确保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技术保障。以地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为依托,严格依据国家、省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调查成果和资料,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工作,并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农村房屋调查应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等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内业建库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测量和基本情况调查等工作。调查时,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并测绘房屋空间位置,实地丈量房屋边长,计算房屋面积。镇乡建办、国土要强化房地一体调查成果运用,办理不动产权证、规划许可证时避免重复测量和调查。

  ()宣传保障。结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宣传标语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村、组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协同保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密切沟通协调,按照相关部署和要求,选派业务精、能力强的同志参与农村集体土地农房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六)严加督导。建立健全月报、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对工作进展缓慢、成果质量存在问题的村和配合不到位的部门,领导小组要重点督导,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