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14554178/2025-21063
关于做好景德镇市中心城区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工作的公告
来源:珠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0-27 16:22 访问量:

关于做好景德镇市中心城区

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工作的公告


《住房租赁条例》(国务院令第812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按照《条例》及住建部和省住建厅等有关法规规定,现就做好我市中心城区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工作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备案目的


实施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是《条例》规定的重要内容,是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备案范围


凡在我市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及备案管理,适用本公告。保障性住房、国有直管公房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备案主体及要求


自有住房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承租人应当使用统一示范文本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在合同订立后30日内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1.自有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自行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自有住房出租人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自有住房出租人或承租人可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2.自有房屋产权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进行租赁经营的,双方应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由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实名认证人员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先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双方不得以任何委托协议或托管协议等形式替代租赁合同。住房租赁企业将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再行出租给承租人的,由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实名认证人员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3.自有房屋产权人和承租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实名认证人员或出租人或承租人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4.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承办租赁合同备案的自有住房出租人或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3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5.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住房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相关实名认证从业人员在与出租人和承租人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或经纪服务合同前,要加强房源信息尽职调查,认真核对住房产权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按规定核验房源信息是否存在查封、禁止出租等限制住房租赁或者权利负担的情形。


6.用于出租的住房要严格符合《条例》规定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四、备案所需材料


1、自有住房出租人或承租人自行办理备案的,应提交如下材料:(1)住房租赁合同;(2)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明;(3)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其中,直管公房不允许备案,自建房备案材料里,需要提供房屋安全鉴定书。


2、住房租赁企业办理备案的,应提交如下材料:(1)住房租赁合同;(2)承租人身份证明;(3)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其中,住房租赁企业对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3.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的,应提交如下资料:(1)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2)住房租赁合同;(3)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明;(4)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


五、备案部门


单位:景德镇市住房保障中心


地址:安新小区B1、B2号楼二楼232室


电话:0798-8278327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


六、法律责任


上述住房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可视情况记入信用档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住房保障中心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