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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厂街道工作委员会新厂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珠山区新厂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3-05-16 10:28 访问量:

工作职责    

内设机构    

地    址    新厂街道    

电话传真    

第一条 根据《珠山区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实施方案》(珠办字[2019]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新厂街道工作委员会、新厂街道办事处分别为区委、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新厂街道工作委员会领导本辖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新厂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加强党对各领域各方面工作的领导,着力夯实基层基础,切实抓好本区域党组织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两个责任”,坚持正风肃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全面加强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弘扬时代新风,强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

(二)统筹区域发展。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和建设规划,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全面实施区域振兴战略,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承担优化发展环境、采集企业信息、服务商贸企业、推进项目建设等工作。

(三)实施公共管理。负责辖区综合性管理工作, 承担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辖区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人口管理等工作。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领导基层自治工作,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健全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的基层治理体系。

(四)组织公共服务。组织实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健康等领域和退役军人、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方面的相关政策,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拓宽服务渠道,改进政务服务方式,完善便民服务平台,提高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水平,提升群众在享受公共服务方面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五)维护公共安全。负责辖区内应急管理工作,构建公共安全防控体系,建立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理预案,在区直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广大群众食品药品、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区域内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疫病防控以及其他气象、地质等自然灾害防御等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综合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辖区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六)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根据主要职责,设下列党政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挂党建办牌子)。承担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日常事务:负责督查、考核、文秘、档案、信息,保密、会务以及电子政务、应急指挥、后勤事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综合协调和重要文稿的起草审核;组织制订和监督实施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承办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党的政治思想、宣传统战、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老干部等工作;负责人大、政协、群团等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联系协调科协、文联、社联等工作;承办党(工)委和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经济发展办公室。主要承担工业、第三产业、审计、统计、交通运输等职责;负责辖区内商务、金融、供销、工商联等工作;协调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负责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及管理;负责各类政策性补贴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财源建设,监督管理国有(集体)资产,指导监督各社区财务会计工作;承办党(工)委和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综合治理办公室(挂退役军人服务站牌子)。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公共服务的方针政策;承担指导推进公共服务和综合管理,组织实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落实民政、教育体育、卫生健康、老龄、文化、红十字会、残联等工作: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有效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承担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信访接待、权益保障等事务性工作:负责精准扶贫工作。承办党(工)委和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城市管理和社区治理办公室(挂扶贫工作站、应急管理所牌子)。负责辖区发展重大建设规划的落实,人居环境衣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因内的文明创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物业管理、市场监管、市争上岗。

第九条 新厂街道办事处社区综合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等事业单位不再保留。

第十条 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市场监管分局、基层法庭、基层检察室、税务分局等继续保留派驻体制,实行双重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