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1、按照中央、省、市、区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原则,组织规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地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2、负责新厂地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包括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和军民共建、城乡共建等)的组织、指导和管理。
3、组织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
4、负责协调联系市、区直各有关部门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齐抓共管。
5、落实省、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实事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总结。
6、调研、分析与反映精神文明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交流、推广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做法。
7、组织评选和推荐全省、市、区级表彰的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报请区文明办审议,区委、市政府批准。
8、承办区委、区政府、区文明办交办的其它任务
爱国卫生
l、贯彻、执行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划部署、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制定全街道爱国卫生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创建卫生社区,卫生单位活动;制定各项卫生检查评比办法、标准,组织实施对卫生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考核、命名、表彰;
3、加强对地区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指导,定期对“门前三包、室内达标”工作的检查。
4、开展除“四害”达标活动,组织、制定、实施全街道除“四害”方案,检查、管理、规范除“四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对防治疾病、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突发事件和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5、规划、部署全街道的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们健康知识的知晓率和健康行为的形成率;增强人们的文明意识和健康意识,促进文明城市的建设;
6、完成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内设机构 新厂街道精神文明办
地 址 新厂西路190号
电话传真 0798—8442129
受理投诉部门及电话 0798—844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