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城区养犬行为的通告
来源:古镇珠山
发布时间:2024-03-14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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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进一步预防犬只伤人、扰民等治安问题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文明卫生的城市形象,切实督促养犬人履行相关义务。现结合我区实际,就文明养犬事项通告如下:一、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做到依法养犬、安全养犬、文明养犬,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二)携犬出户时,必须使用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2米,并由成年人牵领,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犬只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三)犬只饲养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图书馆、影剧院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不得携犬进入重大活动区域,特殊犬种除外;四、犬只饲养人按照规定应当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同时,鼓励养犬人对所养犬只实施绝育措施。五、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自觉圈养和拴养犬只,凡未圈(拴)养的、流放外出未束犬链绳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无主)犬只,一经发现,由公安、城管、各区街道等部门进行联合整治,并予以收容。六、对收容的流浪 (无主)犬只,欢迎各位爱心人士到市级收容中心收养并规范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自收容之日起5日后,无人认领的犬只一律由市级犬只收容中心按照流浪(无主)犬只予以规范处理。七、饲养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相关规定予以查处。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饲养犬只期间,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查处。九、鼓励市民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10报警电话等渠道,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能够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真正做到依法文明养犬,共同创造文明、和谐的人居环境。珠山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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