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10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珠山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望津府周边配套路网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地用途
交通用地。
二、征地位置
(一)所在图幅:望津府周边配套路网用地范围图。
(二)四至范围:新安路以北,昌南大道以南,景北大道以西,观音阁以东,具体征收范围见望津府周边配套路网用地范围图。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
本次征地拟涉及竟成镇昌江村委会。
四、征地面积
经调查确认,本次征地总面积51.83亩。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对象和方式
(一)征地补偿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土地类别 |
面积(亩) |
补偿标准(元/亩) |
补偿金额(元) |
备注 |
耕地 |
20 |
93000 |
1860000 |
|
林地 |
31.83 |
37200 |
1184076 |
|
合计:叁佰零肆万肆仟零柒拾陆元¥:3044076 |
(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按第三批评估公司现场评估价执行。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支付方式:上述费用在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生效后的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六、被征地农业人口,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及《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4】1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社保安置(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中支付)。
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按照《听证告知书》的要求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联系地点:景德镇市建筑设计院五楼
联系人员:甘甜
联系电话:0798-8259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