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首页 > 公告公示
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河东老城区规划居住用地(金科华地南侧)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来源:珠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发布时间:2023-06-02 12:00 访问量: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 12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417号)等规定。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订了河东老城区规划居住用地(金科华地南侧)地块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具体项目红线(附件1)

()经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拟征收竟成街道新厂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征收目的与规划用途

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总面积57.71见附件2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1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序号

权属单位

地类

面积(亩)

补偿标准(元/亩)

补偿金额(元)

备注

1

新厂村

耕地

20.88

94800

1979424

2

新厂村

林地

36.83

66360

2444038.8

合计:肆佰肆拾贰万叁仟肆佰陆拾贰元捌角¥:4423462.8

(二)支付对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均以转账等方式线上支付,不得现金支付。

(四)支付期限: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

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五、社保安置

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 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及《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41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社保安置(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中支付)。本次拟征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58 人,其中安置劳动力人数58人,安方式为发放征地补偿款具体参保名单以用地批准后政府组织认定为准。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6月2日至202373日。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373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珠山区征收土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听证事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于本公告之日起或者收到听证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提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异议反馈与处理

在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区人民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及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附件:1、征地红线图

2、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权属、地类、面积)

联系单位:珠山区征收土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内)

联系地点:珠山区发展中心1号楼5楼519

联系人员:方国强

联系电话:0798-8259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