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府发〔2020〕11号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
新安路南侧幼儿园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10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珠山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珠山区新安路南侧幼儿园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地用途
文教用地。
二、项目审核、审批情况
珠山区新安路南侧幼儿园建设项目用地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赣国土资函〔2006〕73号。
三、项目位置和需征收土地情况
景德镇市珠山区新安路南侧幼儿园建设项目位于竟成镇昌江村,征地范围为景德镇市珠山区新安路南侧幼儿园规划红线内用地。本项目在我区征地涉及竟成镇昌江村,征收面积9.7106亩(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对象和方式
(一)征地补偿及青苗、附着物补偿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土地类别 |
面积(亩) |
补偿标准(元/亩) |
补偿金额(元) |
备注 |
耕地 |
9.7106 |
93000 |
903085.8 |
|
合计:玖拾万叁仟零捌拾伍元捌角¥:903085.8 |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对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上述费用在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生效后的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20年9月27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被征地农业人口,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社保安置(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中支付)。
特此公告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