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府发〔2020〕12号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
六〇二所直升机研发平台拓展建设项目
增补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10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珠山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六〇二所直升机研发平台拓展建设项目增补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地用途
科研用地。
二、项目审核、审批情况
六〇二所直升机研发平台拓展建设项目增补用地经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批准。批准文号为科工四司〔2015〕508号。
三、项目位置和需征收土地情况
六〇二所直升机研发平台拓展建设项目增补用地位于竟成镇前街村,征地范围为六〇二所直升机研发平台拓展建设项目增补用地规划红线内用地。本项目在我区征地涉及竟成镇前街村,征收面积10.42亩(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对象和方式
(一)征地补偿及青苗、附着物补偿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土地类别 |
面积(亩) |
补偿标准(元/亩) |
补偿金额(元) |
备注 |
集体建设用地 |
10.42 |
35000 |
364700 |
|
合计:叁拾陆万肆仟柒佰元¥:364700 |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上述费用在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生效后的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20年9月27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被征地农业人口,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社保安置(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中支付)。
特此公告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