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提升景德镇北站综合治理水平,规范场站道路交通、客运经营及公共秩序,保障广大旅客、经营主体及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景德镇北站运营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景德镇北站及周边区域。
二、有关规定
(一)规范定点候客秩序。巡游出租车、网约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场站管理规定,在北站划定的上客区域有序排队、依规候客、依次承运。严禁占道滞留、随意停靠、违规揽客、争抢客源,杜绝各类影响场站通行秩序的无序经营行为。
(二)服从现场调度管控。巡游出租车、网约车驾驶员应自觉服从场站物业或执法监管部门调度指挥,规范进出、有序停靠、及时驶离。严禁逆行闯卡、车辆违停、损毁场站设施等。候客期间不得随意离岗、长时间滞留占位,避免造成场站拥堵和安全隐患。
(三)严守合规经营底线。巡游出租车、网约车驾驶员应保持车容整洁、设施完好、文明规范服务。巡游出租车应按计价器标准收费,严禁拒载议价、途中甩客、强行拼客,主动出具乘车票据。网约车应依托平台合规接单、按约服务,严禁脱离平台线下揽客、私自加价。营运车辆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超速、不超员、不疲劳驾驶,主动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确保行程安全。
(四)维护场站公共秩序。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扰乱场站公共场所秩序,不得为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揽客,或者以提供违法运输服务为目的揽客。严禁在场站区域随地便溺、吵闹等不文明行为。
三、监督与处罚
(一)规范客运行业信用监管。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存在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拒载议价、途中甩客等违规行为的,交通执法部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网约车驾驶员存在违规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等行为的,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客运驾驶员发生违法行为或存在服务质量问题的,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纳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发生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
(二)严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对在场站为巡游出租车、网约车揽客,或者以提供违法运输服务为目的揽客,不听劝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严打强迫交易违法行为。针对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严肃处置妨碍公务行为。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五)规范道路交通违法处置。对在场站禁停路段违法停放、占道停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拖移机动车,处警告或者可以处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六)实施场站“黑名单”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不文明行为的车辆及经营主体,列入场站限制入场“黑名单”,禁止进入场站区域开展经营活动。
本通告自2026年9月18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五大队
景德镇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南河大队
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景东派出所
景德镇金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景德镇陶欣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8日


赣公网安备 3602000200015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