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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非机动车停放执法主体的通告
来源:古镇珠山 发布时间:2026-08-27 09:29 访问量:

景德镇已明确:非机动车违停最高将罚款50元

为维护市容环境和道路通行秩序,保障行政执法合法规范、高效有序,现就明确《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景德镇市中心城区非机动车停放执法主体,通告如下:

根据《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非机动车停放执法有关事项的批复》(景府字〔2026〕86号),市中心城区非机动车违法停放执法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权由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行使。依法对非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有序停放、影响城市容貌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具体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将非机动车有序停放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内,共同维护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


景德镇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