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14554178/2026-07514
【公众参与】《珠山区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珠山区文广新旅局 发布时间:2026-01-05 12:55 访问量:

【公众参与】《珠山区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满足当前快速增长的旅游住宿市场需求,规范珠山区民宿经营管理,促进我区民宿健康发展,打造世界著名陶瓷文化旅游目的地,现结合珠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为了决策的公正民主,现将《珠山区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此公告发布的15日内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众参与的形式和时间

意见征集时间:2026105——2026121

参与形式:

1.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信函邮寄至珠山区文广旅局,邮编 333000,联系方式:0798-8521716,地址:珠山区新厂东路299;

2.将意见和建议电子档发至2273292824@qq.com

()公众参与范围:

所有社会公众




《珠山区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珠山区作为景德镇市文旅产业的主战场,住宿行业正处于蓬勃发展势头。为更好地满足当前快速增长的旅游住宿市场需求,规范珠山区民宿经营管理,促进我区民宿健康发展,打造世界著名陶瓷文化旅游目的地,现结合珠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顺应人民群众旅游消费体验新需求,引导民宿开发和建设,规范全区民宿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居民、游客住宿安全及质量,推动旅游提质升级,带动群众就业增收,不断夯实党长期执政根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及期限

1.本办法仅适用于各街道、经开区下辖村委会和樊家井社区范围内,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自建房。

2.申报主体所在辖区为竟成街道和经开区开办联审的,由属地街道出具房产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自建房证明;其他街道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由属地街道会同区自规局出具证明。

3.本办法适用于经营用客房建筑物不超过4层,且客房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 800 ,客房数量(不少于5间)不超过14间。对农家乐、旅馆业日租房)作如下界定:主要以提供餐饮服务为核心,辅以农业观光、采摘、垂钓、住宿等休闲体验的农家乐,不适用此办法。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并有服务人员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日租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按《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管理。

二、主要目标

(一)民宿选址(指导单位:各街道、经开区)

1.民宿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不得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不得处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定范围内,不得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总体规划相违背;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地势低洼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2.将住宅以及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二)民宿建筑(指导单位:各街道、经开区、区住建局、区文广旅局、区城管局)

1.民宿经营场所应具备房产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建房证明(各街道、经开区、自规局)

2.经营性自建房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新建(加建)经营性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严禁违规加层加盖等行为。如民宿需新建(加)电梯,也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区住建局、区城管局自规局

3.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危险房屋不得用于民宿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按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对民宿建筑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鉴定结果需为B级及以上。B级建议采取有效提升措施,确保建筑使用安全。(区住建局)

4.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属地景观环境相协调。在遗产区、缓冲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环境协调区内的民宿建筑,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各街道、经开区、区文广旅局、区城管局)

5.文物建筑改造为民宿时,应符合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和基本原则。历史建筑改造为民宿时应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有关规定及保护规划的要求。(区文广旅局、住建局)

(三)施工监管(指导单位:各街道、经开区,区住建局、属地城管支队)

1.民宿开工前需向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含500平方米)的民宿装饰装修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民宿装饰装修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在开工前向属地监管部门申请并登记。(区城管局、区住建局)

2.为加强对民宿的内装修管理,责任单位需对民宿的设计和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管,内装修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次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且结果为B级及以上方可申请联合审批。(各街道、经开区,属地城管支队区住建局

(四)消防安全(指导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

1.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2.民宿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杜绝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违法行为,确保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必须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新型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喷淋装置,鼓励配备救生软垫、软梯、缓降器等设施。

(五)治安要求(指导单位:区公安分局)

1.民宿需安装公安机关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及时录入、更新从业人员信息。

2.民宿需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确保在营业期间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六)卫生要求(指导单位:区卫健委)

1.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

2.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七)食品安全(指导单位:区市监局)

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三、组织实施

民宿所在地的街道、经开区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变更工作。区相关职能部门实行联审联批。

(一)证照办理(办理单位:区市监局)

民宿经营者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其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应符合有关经营场地证明要求。

(二)民宿登记(办理单位:各街道、经开区)

1.民宿经营者应当在开工装修前,向民宿所在地的街道、经开区申请登记,填写附件2《珠山区民宿基本情况登记表》,及附件4《珠山区旅游民宿开办承诺书》;民宿经营者应当保证民宿登记事项相关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

2.民宿经营者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出示电子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村(居)委会开具的房屋权属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还应提供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4)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含消防和园林绿化);

5)民宿平面图(标明布草间、洗消间等卫生设施)及民宿建筑外观及内部环境电子照片5张;

6)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装修前的经营用房进行的建筑房屋结构安全可靠性检测鉴定结果为B级及以上的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8凡在遗产保护区(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遗产区和缓冲区)或文保单位两线范围内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需咨询区文旅局审批流程。

(三)民宿装修(办理单位:各街道、经开区区城管局

民宿经营者完成登记程序后,由各街道、经开区进行初审,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并签署同意意见;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民宿经营者在取得属地街道出具的《珠山区民宿基本情况登记表》盖章意见后,方可进行民宿装修施工,装修活动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确保施工过程合法合规、安全有序。装修后的经营用房需再次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建筑房屋结构安全可靠性检测鉴定,且结果需为B级及以上。

(四)联合审查(办理单位:各街道、经开区、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文广旅局、区卫健委、区市监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民宿装修完工并取得B级及以上建筑房屋结构安全可靠性检测鉴定结果后,可向各街道、经开区申请联合审查。各街道、经开区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区直相关单位开展联合审查和现场查勘,符合条件的由各相关单位在附件3《珠山区民宿经营申报联审联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文广旅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民宿经营者在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联审联批未通过的,不得从事民宿业务经营,不得使用“民宿”字眼进行对外宣传。

(五)联合审批(办理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委、市监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民宿经营者可凭《珠山区民宿经营申报联审联批表》申请相关证照,相关单位依法办理后统一反馈至各街道、经开区,并由区文广旅局备案。各相关单位办理行政许可如下:

1.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区公安分局);

2.卫生许可证(区卫健委);

3.食品经营许可证(区市监局);

4.开业前消防证明(区消防救援大队

(六)对外经营(责任单位:各街道、经开区)

民宿经营者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开业前消防证明、装修前后B级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监督管理

(一)区政府负责本地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研究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协调处理。

(二)区文广旅局负责民宿发展的指导和培育,组织开展等级民宿评定民宿宣传推介工作,推动民宿品牌培育。

(三)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文广旅局、区卫健委、区市监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职能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规范和监督旅游民宿依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公平竞争依法依规开展治安管理、食品安全、经营卫生、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各街道、经开区负责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附件:1民宿消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民宿开办联审联批指导性意见具体实施流程图

3.珠山区民宿基本情况登记表

4.珠山区民宿经营申报联审联批意见表

5.珠山区旅游民宿开办承诺书


附件1


民宿消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 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民宿基本要求、建筑分类与建筑规模、建筑构件、装饰装修材料、平面布置、消防疏散、消防设施配备、电气防火、燃料使用、消防管理等。

本细则适用于民宿的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2民宿定义

本细则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闲置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体验当地生活、游览观光、休闲度假等提供住宿接待服务的经营场所,经营用客房建筑物应不超过 4 ,且客房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 800㎡ ,客房数量不少于5,不超过14间。

3 基本要求

3.1 设有民宿的村镇、街道、旅游区,其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要与农村、市政、旅游区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3.2 民宿相对集中区域的村镇、街道建设给水管网时,应配置室外消火栓或市政消火栓。无给水管网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144m3;当村镇内民宿柱、梁、楼板为可燃材料时,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 200m3

3.3 民宿相对集中区域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给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安装智慧消防设备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

3.4 民宿相对集中区域,可成组布置,每组为一个防火分隔区域。

a)每个防火分隔区域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应大于 2500㎡ ,且周围应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b)成组布置时,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4m

c)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50016的规定。

4 建筑分类与建筑规模

4.1 按照建筑承重构件和楼梯的燃烧性能,民宿建筑分为以下 3 类:

aA 类: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均为不燃材料;

bB 类:墙、柱、梁、楼板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材料;

cC 类:柱、梁、楼板任意一种为可燃材料。

4.2A 类民宿建筑经营用层数不应超过 4 层,BC 类民宿建筑经营用层数不应超过3 层。

4.3 C 类民宿建筑经营用层数为3 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200㎡ ,为 2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300㎡。

5 消防疏散

5.1 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的出口可以作为安全出口。

5.2 每个楼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5.3 任一楼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 ,且符合以下要求的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aA 类民宿: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bB 类民宿: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 25 人;

cC 类民宿: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 15 人。

5.4 窗户不应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

6 消防设施配备

6.1 建筑物内每 25㎡应至少配备一具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 3kg 及以上 ABC 干粉灭火器或 3L 及以上水基型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距地面高度不宜超过1.5 ,并设置防潮、防腐蚀措施。

6.2 宜在建筑各层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有条件的可设置室内消火栓。

6.3 客房、公共活动用房、厨房、走道等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宜每半年进行一次功能测,并留存记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相关设置应符合 GB50166GB 50116GB 20517 的规定。鼓励将报警等消防设施运行数据纳入城市“智慧消防”应用平台,实现火灾报警、消防设施状态等数据的实时监测。

6.4 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 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40 人时,宜在客房、公共用房、公共厨房、可燃物品仓库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5 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6.6 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配备手电筒、逃生面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二层以上客房、餐厅宜设置逃生绳、软梯等辅助逃生设施。

6.7 消防水池应设置水位监测装置,定期清理淤泥,确保有效容积符合要求。

7 建筑构件

7.1A 类民宿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 2.5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5h

7.2 B 类民宿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 2.0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0h

7.3 C 类民宿疏散楼梯为木质楼梯时应经阻燃处理,为钢结构楼梯时应进行防火保,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7.4 不应采用金属夹芯板材作为建筑构件。

8 装饰装修材料

8.1 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

8.2 疏散走道的顶棚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8.3 客房与公共活动用房的顶棚、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饰、装修材料。

8.4 建筑外墙不应采用可燃易燃保温材料和可燃易燃外墙装饰、装修材料。

8.5 公共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和灶台、烟囱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8.6 C 类民宿厨房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化处理,灶台周围 2.0m 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炉灶正上方 2.0m 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9 平面布置

9.1 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区、零售区、厨房等不宜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9.2 零售区、厨房宜设置在首层或其他设有直接对外出口的楼层。

9.3 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场所、厨房等应设有开向户外或开敞内天井的窗户。

9.4 使用明火的厨房宜独立设置,确需设置在建筑内部的公共厨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小时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并宜设置自然排风窗。

10电气防火

10.1 室内敷设电气线路时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导线的连接部分应牢固可靠,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

10.2 应定期对电气线路、电气设施设备、电箱、开关、插座检查、维护和保养,无安全隐患;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擅自增设大功率用电设备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10.3 配电回路应设置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电暖设备、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配电回路。

10.4 厨房内使用电加热设备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停电后应拔掉电加热设备电源插头。用电取暖时,应选用具备超温自动关闭功能的设备。

10.5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 0.5 米以上距离;靠近可燃物布置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使用额定功率超过 60 瓦的灯具时,灯具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

11 燃料使用

11.1 建筑内公共厨房或专用瓶组间以外的房间不应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11.2 不应在厨房内存储液化石油气。确需放置时,气瓶的总重量不应超过100kg

气瓶和备用气瓶应分开放置,连接管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长度不应超过 2m,气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的房间应保持良好通风。

11.3 醇基液体燃料罐箱,应放置在专用房间内并用防火隔墙与其他房间隔开,或放置在室外安全场地,并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如干粉灭火器)。使用场所内应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悬挂或张贴使用场所警示标志,电气线路及设备安装高度应高于地坪至少 20cm,禁止在作业面敷设任何电气线路或设备,储存间的电气线路及设备应采用防爆型,操作间及储存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不应将醇基液体燃料与其他燃料混用。

12 消防管理

12.1 管理职责

12.1.1 民宿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2.1.1.1 民宿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民宿消防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a)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场所的消防制度和消防操作规程;

b)配齐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

c)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d)及时报火警,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组织扑救初期火灾;

e)对住宿客人进行消防安全提示提醒;

f)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确保系统完好有效;

g)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管理职责。

12.1.1.2 民宿消防安全责任人可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负责本民宿的消防管理工作。未聘任消防管理的,由民宿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管理职责。

12.1.1.3 民宿所在建筑存在多个业主、使用人的,应明确各方消防管理责任。以出租、承包等形式经营管理的,在订立合同时应同时明确各方消防管理责任,宿业主应督促民宿经营管理者落实相关措施。

12.1.2 消防管理人职责

消防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a)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时传达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

b)组织实施消防管理工作;

c)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设置防火标志 ,实行严格管理;

d)每日防火巡查 ,并建立巡查记录 ,对民宿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培训和消防演练;

e)根据自身情况,依据法规要求,编制应急预案;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12.1.3 民宿员工职责

民宿员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a)落实遵守民宿消防管理制度、消防操作规程;

b)参加消防培训和演练,自觉提升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组散逃生的能力;

c)熟知民宿火灾风险,及时报告或消除发现的消防隐患;

d)发生火灾事故时,及时、准确报告事故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12.2 管理制度及总体要求

12.2.1 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防火巡查、检查;

b)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

c)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

d)火灾隐患整改;

e)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f)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定和开展。

12.2.2 消防管理总体要求主要包括:

a民宿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管理应每月组织开展至少1 次全面消防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

b)有客人入住时,应每日进行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

12.3日常消防管理

日常消防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b)定期开展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保证齐全、完好有效;

c)户外广告牌、灯箱、装饰架等的设置,不应影响消防救援行动和建筑物消防安全,应定期对广告牌、灯箱等开展检查;

d)燃放烟花爆竹、烧烤、篝火,或有其他动用明火行为时,应设置安全合理的室外单独区域,并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以及车辆停放区域;

e民宿禁止燃放孔明灯;

f)应当通过张贴图画、播放视频等形式重点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在客房醒目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和禁止卧床吸烟标识;

g)不应在贴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及燃气管线停放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或对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汽车充电装置应具备充电完成后自动断电的功能,并具备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充电装置附近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电动自行车不应在室内停放或充电,宜设置集中充电区域,充电设施应具备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功能,并配备灭火器;

h)不应在客房内使用超过供电线路负荷的大功率电器进行烹饪;

i)不应在客房、餐厅内存放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j)客房不应使用明火照明、加热、取暖,其他场所使用明火照明、驱蚊时,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k)厨房燃气储存、使用部位设置的燃气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完好有效;

1)抽油烟机、排风口、排油烟管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12.4 动火作业管理

12.4.1 施工现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

a)作业现场防火责任人不明确;

b)周围的可燃易燃杂物未清除;

c)附近固定可燃物未采取防护措施;

d)盛装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清洗彻底;

e)受热膨胀、变形或破损的容器、管道,有爆炸危险;

f)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排除火灾爆炸危险;

g)高空焊接或焊割前,附近及下方可燃物未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

h)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12.4.2 动火作业前应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经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并配备现场监护人员。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完全熄,施工人员应留守现场至少 30min

12.4.3 严禁营业期间在公共走道、客房等公共部位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的,必须设置防火隔离措施,现场必须配备监护人员、灭火器等。

12.4.4 在室内使用油漆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时,应保持通风,严禁明火,采取防静电措施。

12.4.5 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消防警示标志。

12.5 管理记录

工作和管理记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消防制度、消防操作规程;

b)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消防宣传培训档案;

d)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12.6 教育培训

12.6.1 民宿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应积极参加消防教育培训,确保具备与民宿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消防知识和管理能力。

12.6.2 民宿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管理人应对民宿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考核,使之掌握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12.6.3 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接受岗前消防培训,在岗的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培训。

12.6.4 消防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制度和消防操作规程;

b)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e)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和操作程序。

13附则

13.1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2051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13.2 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13.2.1

民宿消防安全责任人

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

13.2.2

民宿消防安全管理人

民宿指定的专门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13.3 细则实施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民宿开办联审联批指导性意见具体实施流程图



理营业执照、房屋安全鉴定等,

申请民宿登记






各街道、经开区审核材料、办理民

宿登记






开工装修,完工后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相关单位联审联批,办理证照







开业经营

附件3


珠山区民宿基本情况登记表

街道: 编号:


民宿名称


经营地址

珠山区 街道 街(路巷)门(楼)牌号 详址(房号)

经营者姓名


联系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网络平

台名称


P地址


民宿项目建设性质

新建□改建

扩建□修缮

民宿建筑权属

自有

租赁

民宿经

营模式

委托经营

房主自营


建筑总面积


m2


楼体数量



最高建筑层数


单幢建

最大面


m2

经营用

房间数

经营用床位

停车

位数

餐饮服务

场所面积

m2

经营用

餐位数

从业

人数




建筑使用性质

住宅商业礼堂宿舍

仓库碉楼学校文物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其他

(建筑使用性质未列的选项,填表人可自行增加)


经营范围



民宿经营者


承诺

本人(本单位)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材料真实准确。如有不实之处,由本人(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签名(盖章):

属地街道


意见


盖章:


填表日期:经办人:联系电话:

附件4


珠山区民宿经营申报联审联批意见表

编号:





民宿名称




具体位置


法定代表人及

联系方



所在村委会(社区)意见及盖章:








年 月

所在街道、经开区意见及盖章:







区市监局意见及盖章:













年 月

区卫健委意见及盖章:















区住建局意见及盖章:














区公安分局意见及盖章:














区消防救援大队意见及盖章:











区民宿联审联批办公室意见及盖章:














注:本表格一式三份,民宿经营者、街道(经开区)、民宿联审办公室各一份。凭本申请表审核结果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

附件5


珠山区旅游民宿开办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民宿法定代表人,在此郑重承诺,本旅游民宿达到及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一、所提交的全部登记材料及有关文(证)件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旅游民宿建筑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三、消防安全技术、治安管理、卫生条件、食品安全条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四、所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时,保证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五、严格自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六、法律责任:如不履行承诺或经营行为不符合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区民宿联审联批办公室、属地街道、承诺人各一份。

承诺人(签名):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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