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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告知书
来源:古镇珠山 发布时间:2022-11-15 15:10 访问量:

区商务局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告知书

全区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用户: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区有关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为了更好地预防事故发生,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要求人员密集的餐饮等行业场所使用燃气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对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进行了强制性规定。该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并在第九十九条增设相应处罚条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全区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应使用合规渠道采购的液化石油气、自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有效防范、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发生。

珠山区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