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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14554178/2022-52610 发布机构:  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
来源: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3-15 09:50 访问量: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行政执法质量,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域、地域实际,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分不同阶次作出具体定量细化规定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部门及受委托行使市场保护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 行使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公开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允许当事人查阅;市场行政处罚结果应当通过公示栏、网站等方式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行使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实行查处分离制度,执法职能进行相对分离,使执法权力分段行使,执法人员相互监督,逐步建立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市场监察机构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工作,法制机构负责案件的审核,处罚决定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市场监察机构负责处罚具体执行工作。

第七条 市场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度,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对市场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按照本局制定的裁量基准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裁量。

(一)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市场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市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市场部门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的;市场违法行为所致市场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情节恶劣,被政府关注、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阻扰、抗拒执法的;在社会影响重大活动中或专项整治中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意实施市场违法行为的;市场违法行为对生活居民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第八条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变更处罚以及暂缓执行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经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由执法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收集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对重大、情节复杂或者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实施市场行政处罚时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实行处罚回避的制度。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二)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十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应当予以记录;中层干部的回避,由单位领导决定,其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有关股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实行裁量判例制度,结合工作实践,组织对各类典型或者重大、复杂的裁量事项进行评议,为市场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参照案例,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十二条 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会审制度,对涉及自由裁量的重大或者复杂事项,应当集体讨论,共同研究后作出决定。涉及下列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形之一的,应采用集体讨论的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指市场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壹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复杂裁量案件: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三)其他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案件的处理,必须在调查人员已查清案件事实且形成调查报告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的基础上进行,通过执法机构负责人召集的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在集体讨论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经集体决定后,个人必须坚决执行;集体讨论事项时,会务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的有关情况,并做出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实行陈述、申辩、听证制度,市场保护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及时受理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实行执法记录制度,对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程序以及执法时间、地点、对象、事实、结果等做出详细记录,使执法过程有案可查。

第十六条 实行行政处罚说明制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向当事人当面做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有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向当事人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 执行执法时限制度,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执法时限,应当严格执行;对未明确规定具体时限的,应当尽快办理,并通过制定裁量基准等形式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和废止情况以及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进行评估修订,并及时将修改调整和评估修订情况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九条 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