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市监(广)罚决〔2021〕6号
当事人:珠山区福安堂大药房 | ||
地址(住址):珠山区曙光路376-378号 |
邮编:333000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葛丽俐 |
职务:负责人 | |
违法事实:2021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在店内前台发现20余份广告单,其广告单内容中涉及“绝对安全”、“食品级、超安全”、“承诺三个月治愈便秘”、“3分钟止痛,30天告别皮肤问题”等文字内容。
经调查得知:上述内容涉及的功能疗效因店家为扩大宣传效果、达到吸引眼球目的夸张填写,均未通过实验证明可行,涉嫌虚假宣传,存在误导消费者嫌疑;此类广告单共印制5000余份,花费3300余元。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于2021年4月22日现场进行检查;2、询问调查笔录一份;3、当事人《营业执照》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作为涉嫌违法主体合适及具有民事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4、涉嫌虚假宣传的广告单一份。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属于首次违法,经研究,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广告费用的3倍10000元整的罚款,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至省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邮储、江西、江西农商)的任一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支付宝赣服通缴纳罚没款,或者登录省财政厅网站的“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山区人民政府或者景德镇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