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提醒告诫书
各转供电主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的精神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10%的目标要求,2018年以来,我省分五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共计每千瓦时0.1491元,在政策层面上圆满完成了降价任务。疫情期间,国家又实施了用电优惠政策,为让降价政策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使广大非电网直接供电的中小工商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根据相关文件、政策精神,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诚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电价标准
从2019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最新目录电价标准:一般工商业用电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每千瓦时0.6311元,1-10千伏电压等级每千瓦时0.6161元。
二、有关电损费用解决方式的规定
各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终端用电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或者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公推等方式协商解决。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租金、物业费、服务费包含了共用设施用电及电损的,不能在收取电费时重复收取。
三、规范电费和电损费用收取方式
各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电户收取电费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执行。电损费用(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应经双方协商认可并以合同的形式约定。同时,各转供电主体要每月在公告栏公示:
(1)交供电公司总电量票据复印件
(2)各用户缴电费清单
(3)分摊电量或其他费用清单
四、整改要求及法律界限
已经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电费标准不详细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在协议中載明电价按照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执行,并约定共用设施用电和电损收费标准。新签订的合同必须按上述内容进行约定。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电户收取电费过程中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必须写明当时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共用设施用电和电损分摊费按照双方认可并约定的标准另行收取。未符合上述要求的必须立即整改到位。
2019年以来截留降价款的必须退还终端用户,未执行疫情期间用电优惠政策的,必须执行到位。
五、对未整改到位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届时,我们将对转供电主体进行抽查,对终端用电户进行回访,如果发现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到位、没有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将依法进行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