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规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9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目标任务
基本解决城市公立医院新增医疗项目定价问题,使国家已经批准的医疗技术、医用产品在临床得到有效运用。改进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下简称新项目)管理,简化工作程序,加快新项目价格审核,鼓励研发创新,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加快医疗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需求。
二、基本原则
新项目定价的遴选、审核和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鼓励创新和推广使用适宜医疗新技术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体现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符合社会需求并有利于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要求。
三、定价项目范围
1.《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以下简称“12版项目”)中的项目。
2.“12版项目”以外的项目。
“12版项目”以外的新项目申报定价,应符合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具备临床准入条件;涉及医疗项目的相关试剂、耗材和设备等医用产品,需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生产,具备市场准入条件。
3.不属于新项目申报范围的:
(1)与“12版项目”近似项目,如治疗目的和手段及方法基本相近、分解操作步骤、更改项目名称等的项目;
(2)科研实验阶段的项目;
(3)安全性、有效性存在重大问题、存在重大伦理问题或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令淘汰的项目;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政府有关规定的项目。
四、工作步骤
凡申请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省卫计委会同省发改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由省卫计委对“12版项目”以外的新项目提出准入意见。对列入“12版项目”及省卫计委准入的医疗服务项目,由省发改委会同省卫计委组织相关专家依据项目成本、同类项目比价、外省价格水平等因素,核定最高指导价并公布执行。具体审核步骤:
1.设区市级(不含实行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设区市)的医疗机构,由设区市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于每年1月、5月、9月报省发改委、省卫计委审核确定。设区市主管部门审核其市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每个项目至少应有3名副主任医(技)师以上的专家签署意见。
2.省直医疗机构自主提出意见,于每年1月、5月、9月直接报省发改委、省卫计委审核确定。
3.省卫计委、省发改委在接到有关方面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报告后2个月内,每个项目至少组织3名副主任医(技)师以上的相关领域专家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对项目安全性、有效性、适宜性进行论证,并依据专家论证意见,确认新项目数量,纳入定价范围。
4.省发改委、省卫计委对纳入定价范围的新项目,组织物价和财务人员开展项目成本测算和调研,与省外同类项目价格进行合理比价,核定新项目价格,原则上1个月内公示审核结果,对核定的新项目价格试行期2年。
五、相关要求
1.医疗机构申报新项目定价,要结合临床实际以及自身条件和能力,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技术规范,加强审核,严格把关。申报时须提出书面申请文件,填写相关申报表格,提供相关资料。表格填写要求:
(1)“12版项目”申报,填写《江西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表》(附表1);
(2)“12版项目”以外项目申报,填写《江西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立项申报表》(附表2),并附相关资料:一是有关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二是国内其他省市项目价格文件资料;三是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2.各设区市价格、卫生计生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加快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受理工作。
3.省发改委、省卫计委对有关单位报送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要加快审核,及时公布审核结果,确保受理审核工作的责任明确、过程透明、结果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