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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H23030-0936-2018-0006 发布机构:  区发改委
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珠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11-30 09:20 访问量:

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商请调整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15]426)、《关于商请确定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和分成比例的函》(公境[2015]2185)收悉。经研究,现就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在办理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时,向申请人收取通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0元。

  二、公安机关在办理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时,向申请人收取通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20元。

  三、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