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强国建设的要求,为提升我市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充分调动我市竞技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刻苦训练、奋勇拼搏的积极性,鼓励我市体育健儿在国内(外)重大赛场中取得优异成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
3.《中共景德镇市委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3+1+X”产业人才发展实施办法(试行)><景德镇市“3+1+X”产业人才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景党发〔2018〕14号)。
4.《关于印发<景德镇市“3+1+X”产业人才“对外交流合作”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景宣发〔2019〕5号)。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国家、江西省、景德镇市参加国内(外)重大赛事取得优异成绩的景德镇市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训练团队和训练单位。
代表国家、江西省、景德镇市参赛条件需要同时满足。例如,以其他省市身份代表中国参加国外重大赛事取得优异成绩,则不适用于本奖励办法。
(二)奖励赛事目录
1.世界级比赛:(夏季、冬季)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世界杯系列赛、青年奥运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少年锦标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国际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同等其它赛事(仅奥运会所设项目))。
2.亚洲级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亚洲青年锦标赛、亚洲少年锦标赛(仅亚运会所设项目))。
3.国家级比赛:全运会、青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大奖赛、全国公开赛(仅全运会所设竞技项目))。
4.省级比赛:省运会、全省青少年锦标赛(仅省运会青少年部青少组所设项目))。
本办法所述国内(外)重大赛事仅限上述赛事目录内的赛事,目录外的赛事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针对奥运会、亚运会所设项目,全运会所设竞技项目,省运会青少年部青少组所设项目,是指上届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省运会结束后至本届运动会结束前所设项目。
(三)奖励标准
1.运动员奖励标准。
(1)对获得单项个人比赛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进行奖励。
(2)对获得接力、配对、团体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同上。
(3)对获得集体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进行奖励,依照竞赛规程规定的参赛人数,不分主力队员与替补队员的,按运动员人数平均分配;分主力队员与替补队员的,主力队员按奖励标准的70%平均分配,替补队员按奖励标准的30%平均分配。
(4)为鼓励运动员挑战自我,践行“更快、更高、更强、更团结”的奥林匹克精神,对在比赛中打破纪录的运动员进行奖励。对在比赛中多次打破纪录的运动员,取最高等次纪录进行奖励。
(5)按照一个成绩只奖励一次的原则,对于已经享受我市“3+1+X”产业人才“对外交流合作”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2.教练员奖励标准。
(1)为鼓励教练员积极带训,对带训运动员在年度各类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教练员(组)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与带训运动员相同;集体项目按带训运动员所占比例给予奖励;如一名运动员出现两名以上带训教练员,由教练员所在单位依据贡献高低自行分配。
(2)为鼓励教练员积极输送体育后备人才,运动员在全年各类比赛获得前三名,对全市训练单位的输送教练员进行奖励,计算方法为:按所输送运动员在全年比赛中成绩奖励标准的30%给予奖励。
3.省运会奖励标准。
对在省运会中取得奖牌或录取名次的运动员及其带训教练员、输送教练员、输送单位进行奖励,奖励细则根据省运会总则及单项规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审批程序及相关规定
1.审批程序:体育竞赛奖励每年计发一次,由获奖运动员、带训教练员(组)或输送教练员所在训练单位经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附获奖证书或成绩册)市教育体育局审核,由市教育体育局将审核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拨付。
2.相关规定:为体现我市运动员良好的赛风赛纪,落实“拿干净金牌”的要求,对经确认,运动员因服用兴奋剂等情况被取消比赛成绩的,其运动员、教练员一律取消获奖资格,已发给个人奖金的予以追缴;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赛风赛纪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奖励。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关键词
运动员、教练员、国内(外)重大赛事、奖励办法
五、涉及范围
代表国家、江西省、景德镇市参加国内(外)重大赛事取得优异成绩的景德镇籍运动员及有关训练团队和训练单位。
咨询单位:景德镇市教育体育局
咨询电话:0798-857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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