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14554178/2021-65018 发布机构:  珠山区发改委
珠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清单
来源:珠山区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5-11-03 09:26 访问量:
珠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项目编码 实施单位 项 目
名 称
子项 权责类型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1 360203FG-CF-001 区发改委 违反节约能源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委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主要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 360203FG-CF-002 区发改委 对价格监测点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西省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价格认证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及经办人 (一)未按规定组织实施价格监测工作的;(二)未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价格监测的;(三)将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用于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测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