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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014554178/2021-65004
发布机构:
珠山区发改委
珠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
来源:珠山区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3-04-17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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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 |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实施单位 | 项 目 名 称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 1 | 360203FG-CF-001 | 区发改委 | 违反节约能源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经办人 |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经办人 |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经办人 |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委分管领导 |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经办人 |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主要负责人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 2 | 360203FG-CF-002 | 区发改委 | 对价格监测点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价格认证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及经办人 | (一)未按规定组织实施价格监测工作的;(二)未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价格监测的;(三)将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用于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测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 |
| 3 | 360203FG-QR-001 | 区发改委 |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 | 无 | 行政确认 | 《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价格认证有关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价格鉴定业务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价格鉴定业务予以受理;3.违反价格鉴定原则、程序和方法开展实物勘验、价格调查、价格测算;4.不按照规定程序签批价格鉴定结论书;5.在价格鉴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影响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公正判案的;6.在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
| 2.鉴定阶段责任:实物勘验;价格调查;鉴定价格测算;起草价格鉴定结论书。遇到中止或终止价格鉴定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机关; | 价格认证有关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 3.签批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签批《价格鉴定结论书》; | 价格认证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及经办人 |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价格认证具体经办人 |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价格认证具体经办人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 4 | 360203FG-XK-001 | 区发改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 1.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监察,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 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2、玩忽职守;3、滥用职权;4、徇私舞弊;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
|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主要负责人 | |||||||||
| 5 | 360203FG-QT-001 | 区发改委 | 政府定价成本监审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四条、第五条; 《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号)第四条 |
1.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阶段责任;成本调查机构向有关经营者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 | 价格认证有关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滥用职权;2.徇私舞弊;3.玩忽职守;4.索贿受贿;5.泄露经营者商业秘密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号)第二十四条 |
| 2.初审阶段责任:成本资料不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经营者予以补正。 | 价格认证有关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 3.出具成本监审结论告知书阶段责任。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向经营者出具成本监审结论告知书。 | 价格认证有关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 4.复审阶段责任:经营者对成本监审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成本监审结论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成本调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成本调查机构在接到经营者对成本监审结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论告知经营者。 | 委分管领导 | |||||||||
| 5.提交成本监审报告阶段责任: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本监审报告。 | 价格认证有关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 6 | 360203FG-QT-002 | 区发改委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3〕21号) |
1.受理阶段责任:接收并初审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 窗口受理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3.未及时送达文件;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3〕21号) |
| 2.审查阶段责任: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办事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建议。 | 委分管领导 | |||||||||
|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处理建议决定是否给予办理或者审批。 | 委主要领导 | |||||||||
| 4.送达阶段责任:负责将处理结果或批复文件送达行政相对人。 | 窗口受理人员 | |||||||||


赣公网安备 36020002000154 号